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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10-1 14:08:34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决议、《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

  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

  票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4

  号东方梅地亚中心 C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29 日 15:00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

  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192002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18%。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 297,68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于现场宣布最终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下列议案: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靳庆军

  周  蕊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