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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核心:公募市场化 私募合法化

2012-7-12 13:32:00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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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资料介绍:

  王连洲: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先后担任办公室财金组 副组长、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正局级巡视员,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金旭:毕业于北大,任职于证监会长达九年时间,全程参与基金法的起草立法,主要参与完成了中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试点工作。随后又历任华夏基金副总经理、宝盈基金总经理、梅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国泰基金总经理。

  傅德修:现任光大保德信基金总经理。2005年8月加入光大保德信。此前,傅德修曾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至2003年,他曾任瑞士银行(UBS)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暨大中华区主管,并同时担任瑞银证券投资顾问(中国台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李振宁 :现为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创办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他曾以市场人士身份参与了股改的许多重要工作,成为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智囊团成员之一,曾是证监会规划委成立的全流通改制研究小组的一员。

  王群航:中国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与中国基金市场共同成长,专注于基金公司研究、基金公司股权定价研究、基金绩效跟踪、基金营销策略研究、基金新产品分析等。

 

  记者现将专访直播内容部分整理如下:

 

  一:让市场的归市场,放松基金行业管制

  记者:新基金法草案显示,新法拟放开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将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以及最近还上报了一些新的产品,比如天弘、国金通用基金上报了发起式基金,对目前的组织形式单一等也做了修订,比如还提出新增理事会型、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你们怎么看待这些修订?未来的理事会型将会在哪些方面有利于行业发展?

  王连洲: 契约型基金中增加一个常设机构,对于反映基金持有人意见,提升基金持有人话语权,保护基金资产安全,不能说没有助益,但是像现在的很多机构一样,不作为或者难以作为的不少,理事会型基金能否给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局面,尚待实践验证。

  金旭:这次基金法的修订,我觉得是非常及时的,我觉得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手段的变化,其实还是挺令人鼓舞,推动整个行业不断向好的方面发展。

  我们刚有基金业的时候,实际上讲,就是政府主导的,那时候协会的作用还不是那么强。然后我们还制定了很多的规则,包括风险控制的,包括合规的,包括道德底线什么的,等等,但那个时候,应该说,因为它是一个代客理财产品,所以我们认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比如说,就是股东准入资格上,在公司的内控上,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规定了很多管制性措施。

  我认为上述举措在当时,对能培养出一个健康的基金行业,至关重要!就是说,没有一个这样一个高度管制的,准入制度非常高的门槛,基金行业不会健康地走到今天。到目前为止,基金行业都是靠自身的发展一路走来。

 

  记者:草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最近 李旭利 老鼠仓案也引起了多方关注,我记得李旭利在庭审的时候说过一句,说作为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想要老鼠仓是很容易的事情。目前如何从法律法规上真正杜绝老鼠仓?

  王连洲: 老鼠仓行为不是法律规定所能完全禁止和杜绝的,更基本更重要的或许是理想、信仰、道德、操守、诚信、品德等教育出了大问题。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可以有效果,但鉴于人的自私劣根性,杜绝起来很难。贪污受贿的处以极刑的不少,但还不是照常发生。

  傅德修:杜绝老鼠仓首先应该从提高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开始,其次是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最后才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制约,只有从业人员自身合规意识提高了,老鼠仓才能从此消失在行业中。

 

  记者:刚才提到发起式基金,我想问发起式基金会不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老鼠仓?基金公司先给自己的发起式基金买入股票,然后在用其他非发起式基金买入,以此来抬轿子?

  王连洲: 这个情况可能出,但不应该出。因为发起式基金,是先用自己的钱成立一个基金,再吸收他人的钱共同组织起一个行动一致的基金,进行共同的投资。除非有发起基金的基金与其他基金对敲"顾此失彼",但这是属于利益输送,违法。

  傅德修:公司已经将发起式基金作为完善产品库的备选产品之一,但近期尚无发行该产品的计划。

  通过旗下其他基金来提高某只基金的收益即利益输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不管发起式基金是否推出,基金公司都应加强风控,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王群航:目前可能还是新公司最为适合做发起式基金。现在,市场的竞争这么激烈,新公司的竞争压力巨大,没有历史业绩无法吸引投资者,那么,借助发起式基金这个噱头,并且从大道理上来讲也有很多可以弘扬的成份,这将或许会让新公司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募集到较大规模的资金,还有三年的封闭,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的财务问题。

  李振宁:现在老鼠仓的问题是制度规定不允许,国外一些合理的东西,在我们这边是不合理,公募的有他的收入,既然他是专业做这个的,不让他买,就会掩耳盗铃,是制度规定不合理,按照新基金法,基金经理是可以买股票,比如买工商银行,以后对这方面是宽松了。

  记者:在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上,草案提出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目前基金公司已经有70家了,这两年也成立了一些中小型基金公司,目前核准制之后是否会带来更多竞争,对行业生态是什么影响?

 

  王连洲:改核准制为注册制,是推动基金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市场充分竞争,优胜劣汰,行业水平才能提升。

  傅德修:基金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如何开发适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如何做好投资业绩,良好地维护现有的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如何打败行业内的其他公司。

  未来如果基金募集申请改为注册制,基金公司将更能随着市场变化的节奏,适时推出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产品。

  王群航答: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设立新公司,会遇到很多困难。多些公司,多些竞争,给投资者多些选择,不是一件坏事。或许,未来的绩优公司,就有现在的新公司。

 

  记者:同时草案还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但是我们能看到目前基金在股指期货、量化对冲方面的投资还是比较小,如何丰富产品规模?

  王连洲:这关系倒不是很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的发展,各种需求的增加,基金投资的标的,一定会愈来愈丰富。

  李振宁:私募现在谈不上好不好,因为现在合法性还没有,还是通过信托间接来做,你怎么说它是好还是不好呢,这个事情没法说,本身还不是真正有法律地位,现在所有的管理公司,都是信托的产品,从法律层面只是信托的顾问,现在也不好说它做的不好,如果都做的不好,那为什么这么多公募基金的经理都要下海来做,它有它的优势,私募要分你20%,这是市场的选择,不能主观评论那个好哪个不好。

 

  二: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辅相成

  记者:草案指出要保护持有人利益。近年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直是证监部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础思路。

  金旭:我觉得基金行业一定要记住一点,我们基金行业走到现在,一直很健康,是跟这种监管标准严格要求密不可分的。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确确实实应该放松一些管制的标准,准入门槛或可以适当放松些,包括股东的问题,包括常规性产品注册制的问题。包括对创新性产品绿色通道加快的问题,至少常规产品应该向注册制转变。现在其实基本上已经做到了,问题还在于我们的投资工具多元化所受到的限制。

 

  但是监管标准不能放松,这是一个底线问题,因为这个成就了基金行业,但是在准入方面,特别是产品创新上,应该加大力度去放松。

  金旭:我觉得是相辅相成的,应该这么讲,我认为监管机构的方向是对的,这个是要充分肯定的,他一直在放松管制。但我们也会看到,有些是反过来,加强了管制的,也有的。我觉得监管机构在这方面是做了不少事的。这与市场发展很快,也有关系,但是市场监管标准一定要统一。

  比如说同样一个产品,基金公司发,保险公司发, 信托公司 发,或者是银行,监管标准有时并不统一。在基金公司这儿是审批,可能在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那儿,就是备案,那么这个实际上从效率上来讲,就给大家带来很多困惑。

 

  记者:这两年市场一直下跌,部分基民亏损严重,尤其一些专户产品,草案提出可以适当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门槛,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是否未来召集大会真能发出基民声音?

  傅德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指当发生影响基金当事人的权益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商讨和解决时,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有利于基金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适时拓展基金的投资范围,例如更改现有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在现有的法规要求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一件略具难度的工作,但若门槛有所降低,则将更为便捷。

  专户产品有别于公募产品的操作模式,在修改基金合同方面,需要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基金投资者日常可以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或者基金公司组织的线下交流活动等多个平台与公司进行沟通,并非只有持有人大会这一个渠道。

 

  王连洲:能不能发出弱势群体的声誉,不是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所能解决的,还要看执行的情况。我们很多法律制定出来,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

  王群航:我倒是觉得关于亏损,责任不能够全部算到基金公司的身上。第一,不同种类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些特征,大家必须要充分认识。第二,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形势都不好,基础市场行情下跌,是主做股票类基金净值下跌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我们要搞清楚,不能够一亏就怪基金。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持有人大会与业绩是两码事。业绩不好,再开会也无用。投基的关键,在于广大基民要在充分了解基金的基础上做好投资,因为基金是一种工具。

  记者:草案还设专章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随着第三方销售出来,基金销售方面会不会引起销售价格战?

 

  王连洲:可能出现,市场规律。为了防止过渡竞争,监管部门会有有些应对措施。

  王群航答:不会的。他们现在的地位很弱势,只会跟进。如果谁胆敢高价格战,首先死的是他们自己。

  记者:郭树清主席上台后,将券商的创新风挂到了基金,无论是发起式基金、还是理事会型基金,现在行业都在谈创新,你们觉得基金业创新的方向在哪里?是主要的产品创新方面吗?

  金旭:我觉得创新很多,不光是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只是基金行业的一个立足点吧。因为可能通过产品创新带来规模的扩大啊,业务的发展。我在公司里经常说的是我们不过分追求创新,我们只是把普通的事情做到最好。

 

  记者:但是我们也能看到,目前一些创新并没能使基金公司、或者基民获得很好的收益,对基金行业来说,这种需要做到极致的普通的事情,你是指什么?

  金旭:基金行业的立足点是持有人,我们就应该给持有人正回报,你能够响应持有人的诉求和需求。简单而言就两点:立足之本,给投资人创造价值,然后你得为投资人做好服务。我觉得这两点,基金业都有非常大的空间可以提高。再比如,商业模式的创新,这可以是销售方式上的创新。我们要有资产配置能力,不能靠简单的打佣金战否则会把行业做死的。

  还有就是基金公司现在组织架构的状态,基本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未来可能会更加多元化,这也可以是创新的一个方面。基金行业也可以成立自己的专业子公司,比如说,我成立一个专业的做另类投资的子公司,或专业做量化投资的。这些创新的举措可以让目标客户定位,对风险管理方面也有特别的好处。我觉得我们在这一方面都还有很多空间可做。所以我并不认为只有产品创新才叫创新。

 

  三:私募合法地位顺应而出

  记者:刚才谈了很多公募上的修订,不过我们也能看到,这次在私募上的变化也是很大的, 私募基金 方面也有很大的变化。这次基金法修订,吴晓灵提出要对私募基金范畴的界定,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可能会在新修订的《基金法》中予以明确。想问问几位专家,在以前的基金法下,私募行业发展是一种什么状况?有哪些问题存在?

  王连洲:私募基金行业是适应机构和高净值群体不同类型的投资理财需要而产生的投资组织,发展速度较快特别是近几年来,其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600亿元之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营主体、投资者利益以及运作交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适度监管,私募基金始终在合法?违法?惴惴不安中探索着向前发展的路径。私募基金希望从地下走到地上,纳入法律规范和适度监管。

  李振宁:以前私募是通过信托的形式搞了阳光私募,通过一种间接形式,实现了阳光化、合法化。在信托形式下,虽然合法化,但是在固定收费这块,私募基金完全没有,需要依赖业绩报酬,现在4年的熊市了,当然中间09年好,08年大跌,10、11年指数下跌了30%多,一些完全依靠管理费生存的这批私募就很难生存,业绩报酬没有,固定管理费被信托收取了,那你要维持房租人员开支就很难维持了。

  为什么希望私募能够入法,那是因为新基金法出来后,私募就不用借谁的牌子了,可以到证监会备案,直接对接银行,能收取固定管理费了。

 

  从监管的角度来讲,统一由证监会监管也比较简便,否则证监会和银监会可能是不同的标准,证监会对银监会的监管也不太信任,这就出现了当时不给私募开户的问题,证监会觉得你做的不正规。这样就等于说公募是证监会的"亲儿子",所以公募基金即可做公募,又可做私募,而私募就只能做私募,并且通过信托来做的私募,证监会从来都没有承认过(我不监管你,我也不负责任)。这样对整个基金业发展是不利的。

  新的基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打破了公募的垄断,它给出的条件是:私募达到一定的规模,做得比较好的,才可以做公募。而公募基金也可以发私募基金,这对基金行业发展是有利的。

 

  记者:之前媒体有报道过一些私募通过信托募集资金违规乱放贷,如果投资亏损他们是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目前乱集资的情况是否严重?

  王连洲:目前私募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也难以判决它合规或者违规,但投资交易要遵守证券法等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 人与投资者在利益分配上有多种做法和形式,一般都采取了利益一致的原则。

  除管理费按一定比例提取,其收益达到多少可以提成、提成多少或不提成,甚至按协议斩仓、先亏自己的。当然难以抵挡系统风险。最近,市场不好私募基金亏的也很严重。

  王群航:由于信息不披露的不全面,从主动的角度来说,基本上都是只说好的,不说不好的,因此,对于私募行业的很多情况,我们无法全面了解。不过,有一个情况可以很好的说明问题:有不少私募,玩着玩着就没有了。

  李振宁:我觉得,原来也不叫违规放贷。根据信托法,他有权利将投资人的钱集合到一起。又因为信托公司没有那么强的股票管理能力,所以请投资管理公司做顾问,这从法律上来讲也是合法的。

 

  未来我相信可能也有一部分私募会维持这样的运作方式,但是对信托来说,私募以后可以投资的范围大了,就不需要单纯依赖信托这个单一渠道。因此不是说原来和信托合作的基金就转成了新的形式。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并不需要通过信托这个 "二传手"了,即可以不通过信托直接做。

  记者:现在草案要求进行注册和登记制,是否能从限制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源头控制住私募行业的一些不规范操作?如何避免以往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市场生态。

 

  王连洲: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基本上是抓大放小。在规定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为了尽量减少它可能外溢的负面效应,要求其注册和登记,有助于加强监管和提升其可信度,也是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出发考虑问题的。限制私募基金有可能的不规范操作,除法律有所规定外,还会有若干行政规章办法。一管就死,那是过渡监管,违背市场规律监管;一放就乱,那是应该监管而不适当的放弃监管造成的。就像我们的社会,应该尽职尽责严加管理的而渎职、不作为放弃了责任,不乱才怪。

  王群航:预计将会有一些适合与针对私募行业特征的规范性措施出台,这对于私募行业来说其实是件好事。公募的成功就是例证。私募现在的主要情况是:公司多、产品多,但总规模很小,每只基金的规模也很小。规范之后,对于行业的发展只会有利。

  记者:草案说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有什么利弊?是不是说基民的投资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王连洲:好处增强责任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弊端是当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影响持续经营。

  李振宁:无限责任只是两种责任。一种责任是当违法乱纪的时候,普通合伙人就要承担无限责任;还有一种是借贷,如果杠杆比例太高,就要承担无限责任。但从现实来讲,我们国家,包括股权投资,还是处在"不信任个人信任机构"的体制,因此他往往会让有限责任公司当GP,而不是让个人当GP,个人当GP可以承担无限责任,而让机构当GP,他也承担不了,因为公司就是有限责任,有事就公司破产,无限最多也就是这个限。也不是说做股票赔了要承担责任,因为不承诺收益,只是坐庄炒股、操纵故事、违反乱纪、或者是利用了过高的杠杆的时候才会承担无限责任。

 

  记者:私募行业投资放宽。草案表示,将适当放宽投资方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目前的二级市场外的投资条件是一种什么情况?同时私募公司目前的投研能力是否保证投资收益?

  王连洲: 二级市场外存在着广泛的涉及产业、服务业权益和债权债务的投融资需求,而金融市场的服务远远不足。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正是对于其他金融服务的补充。至于能否保证投资收益,那决定于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各个机构投资者对投资标的挖掘和把握水平问题。

  王群航:私募行业目前有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像很多公募基金公司那样追求大而全的发展。私募公司人少,主要的特点是做自己的特色。希望这个特色能够在今后得以保持。

 

  李振宁:原来做股权投资的不能投二级市场,、投二级市场不能透股权,但其实没什么道理,这样灵活性就打了,原来的PE都是归发改委管,不能去炒股票,VCPE这些风险也不会小,二级市场虽然有风险,不是说某个就没有风险,

  现在要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不能说只能投这个,不能投哪个,国外大的投资者不能只投这个不投哪个,如果限制,那多层次资本市场就没有人投了,而且它也是个长短结合,如果股权投资可以投,那我可以投一些,二级市场如果想要出来,就可以快速进出。

 

  记者:目前私募的投研能力,如果同时关注A股二级市场,又覆盖股权投资上的一级市场,是否忙不过来?

  李振宁:投资不能形而上学,它们还是分工的,有些是以股权投资为主,随着它投的公司上市,它也可以到二级市场上开户,买卖,但还是以股权投资为主;还有一些私募是二级市场投资为主,以后是否会结合,也可以尝试,如果熊市了,如果有一两个原始股在创业板上市了不也是可以么,我们跟信托合作的阳光私募不允许,只做二级市场,反过来,一些阳光私募的管理公司也做股权,他们就很少有清盘的,因为他们状况好,这几年上市的也多,如果纯粹做二级市场,而过没有固定收益,分成又分不到,那就活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