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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20 9:14:55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1-00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03号文《关于核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4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50元。截至2011年10月27日止,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48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66,4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5,156,064.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1,243,936.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验字[2011]4609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和国元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储存银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分布情况

  1、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1020801021000752202,截止2011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203,850,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年产1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逆变器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2014180000091,截止2011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89,654,3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9713381593,截止2011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32,850,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全球营销及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1902416710406,截止2011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944,889,636.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按以下方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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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元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戚科仁或以后更换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专户银行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司授权)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公司同意专户银行将对账单抄送国元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同意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专户银行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未经国元证券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专户银行只负责通知公司和国元证券,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以二者较早日期为准)失效。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