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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1年8月)

2011-8-22 11:25:14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信息披露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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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

  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事项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制

  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业务往来、调研、数据报送

  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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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

  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

  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

  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

  绝。

  第四章 登记管理、资料存档及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知情人知情信息登记要严格遵循一事一记的方式进行备案登记。登记信

  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姓名、所属单位、与本公司关系、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获取内幕

  信息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内容。确保所填信息的完整准确,无法填写项目须进行

  说明。

  第二十条 建立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整理保

  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内

  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

  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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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2011年8月18日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