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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私募债

2012-5-24 10:25:45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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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指引,试点期间,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期限在3年以下”等多项条件。

 

  昨天晚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对前一天刚刚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更细致的规范。根据指引,试点期间,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期限在3年以下”等多项条件。

 

  指引要求,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须已与上交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期限在3年以下;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应有明确方案。上交所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上交所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等。对符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并填写《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