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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参股券商规则

2012-10-17 14:11:38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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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稿。根据新规,外资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

  根据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新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同日,证券会网站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原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此外,子公司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