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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31 14:25:21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1-072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15号)文件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4,987.5311万股,募集资金99,999.9985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4.9875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645.011024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0]第2068号《验证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已于2011年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05号)。

  2011年9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参产品系列化(通化)募投项目实施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承接和实施人参产品系列化项目通化厂区。该议案于2011年10月11日已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和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2011-046)号《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事项的公告》和(2011-049)号《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鉴于募投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项目通化厂区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公司将原用于通化厂区项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账号:22001644936055002791)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21,215.81万元全部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营业室(以下简称“丙方”)。公司及乙方、丙方、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而自动失效。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01648638055008958,截止2011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21,215.81万元;该专户专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通化厂区基地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乙方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负有连带监管和保证责任。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康卫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丁方前述指定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丁方前述指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丁方提供要件不完整时,丙方可拒绝丁方的查询,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