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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26 10:23:43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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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1336    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 2011-001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37 号文核准,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8,54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3.2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3,686,055,000 元,扣除部分承

  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3,621,549,037 元,再扣除其他发

  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94,107,327 元。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1)第 489 号

  《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

  已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客站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铁道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地坛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

  (以下统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分别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收付,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联席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

  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芳、乔飞、刘

  文成、乔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本公

  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联席保荐机构。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每一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每一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

  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

  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资金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联席保荐机构

  按照协议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联席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