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8 11:20:02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国信〔2011〕1024 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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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赵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学
硕士,在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2000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工作,先后任职于海通证券、国联证券、华西证券,
2007 年 7 月加入国信证券,先后负责东睦股份首发项目、荣盛
石化首发项目、宁波联合收购项目、卫星石化首发项目,担任
了东睦股份首发项目、东晶电子首发项目、坚瑞消防首发项目、
荣盛石化首发项目、盛瑞传动首发项目、卫星石化首发项目等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季诚永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经济
学硕士,保荐代表人。199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任职
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金通证券、华西证
券,先后负责杭钢股份首发项目、钱江摩托首发项目、江山化
工首发项目、栋梁新材首发项目、浙大海纳首发项目、钱江摩
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普洛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晶电子
首发项目,担任了东晶电子首发项目、荣盛石化首发项目、卫
星石化首发项目等的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朱仙掌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经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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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项目主要人员参与
了宁波联合收购项目及荣盛石化首发项目的保荐工作。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陈登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金融学
博士、保荐代表人。200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任职
于金信证券、国都证券,2008 年 6 月加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
业部。从业期间,先后参与浙江绿源首发项目、博威合金首发
项目等。
包轶骏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高级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从事 IPO 项目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2009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钱婧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业务经理,中
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从事 IPO 项目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2010 年开始从
事投资银行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
石化”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步焦路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3 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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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3-82229096
经营范围: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
丁酯、丙烯酸及酯类重组分、织物涂层胶(以上产品凭有效的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生产)、高吸水性树
脂、喷水(汽)织机防水浆料、小雪胶片的生产;丙烯、乙醇、
丁醇、异丁醇、2-辛醇、对苯二酚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7 月 25 日)。以上商品
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
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
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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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内核小组依据国信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卫星石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卫星石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
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
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1 年 2 月
15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内核办公室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
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反馈
意见;行业分析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独立分析意见。
项目人员对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人员的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
公室将申报材料、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并送达内
核小组会议通知。
(3)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
议由 7 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并表决。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
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
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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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
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
监管总部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
委员会进行评审。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1 年 2 月 22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卫星
石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
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
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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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
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浙江卫星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浙江卫
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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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经卫星石化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卫星石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卫星石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卫星石化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4、卫星石化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浙江卫星丙烯
酸制造有限公司,其股东于 2010 年 6 月 7 日签订《发起人协议》,
并于 2010 年 9 月 3 日召开创立大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取得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3040040000271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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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成
立于 2005 年 8 月 3 日,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
起计算,已在 3 年以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
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
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在 2010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股份公司后,选
举由七名董事组成的第一届董事会、三名监事组成的第一届监
事会。2011 年 6 月 20 日,杨亚珍辞去董事职务,7 月 17 日公
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王满英为公司董事。上
述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披露。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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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并独立于
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
系以及土地、房屋、办公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
于控股股东的经营体系。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了账号为
33001638047059158158 的银行基本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取得嘉兴市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国地税浙税联字浙税联
字 33040177826404X 号《税务登记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交
纳;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子公司
进行财务管理。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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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
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
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
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
制度、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等。
本保荐机构还就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
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项询问了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有关回答,发行人提供了相
关书面承诺。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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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已经经过本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并于 2010 年 11
月全部通过了本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考试,了解与股票发行上
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
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
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
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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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009 年 10 月,发行人发生储罐爆炸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
员伤亡,未对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较大影响,事后整改措施也
得到相关安监部门专家组认可。2011 年 1 月,相关安监部门出
具证明确认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事故相关的 10 万元罚款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
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
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
造卫星石化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
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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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进行了必要 IPO 环保
核查,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4、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内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和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
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
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
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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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37,341.94 万元,超过人
民币三千万元;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37,903.91 万元,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累计为 353,563.96 万元,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 15,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为 24.71 万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3%,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照法律
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出
具了合法纳税证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
(8)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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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
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
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5、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的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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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等文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
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金额和投
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等相适应。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卫星石化的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五)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1、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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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均为有机化工产品,生成过程有严格的原
料数量配比关系,因此,原材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
比重主要受原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丙烯、正丁醇和乙醇是发行
人主要的生产原料,其中正丁醇工业制法的主要原料是丙烯,
乙醇也可由乙烯水合法制得。丙烯和乙烯均来源于石油炼化或 裂解行业,因此,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价格理论上与石油价格
存在较高的关联度。
原油和丙烯、正丁醇、乙醇均为大宗交易商品,市场价格
透明。2010 年之前,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走势与原
油价格走势雷同,但 2010 年之后的价格走势开始相背离,并且
丙烯酸及酯产品的价格反弹更为明显,其原因主要是行业需求
持续稳定增长,而行业供给则受装置老化、停产检修等因素拖
累,供求矛盾进一步突出。
在丙烯酸及酯行业市场供应偏紧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主要
由市场供求决定,原油价格波动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价
格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在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原油价
格的波动可迅速传导至丙烯、正丁醇和乙醇,以及丙烯酸及酯
和下游相关产品,从而造成原料和产品价格的波动,影响产品
毛利率水平及行业、发行人盈利的稳定性。
(2)家族企业发行人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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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股权结构看,发行人最终股东均为自
然人,且除高军外,均存在亲属关系,为家族成员。本次发行
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卫东和杨亚珍夫妇及其亲属通过直接
和间接持有方式控制发行人 98.0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降至
73.51%,持股比例高度集中。从发行人治理结构看,实际控制
人杨卫东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马国林、杨玉英除担任董事外,
还分别出任发行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可直接参与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决策,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施加重要影
响。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家族成员出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虽然发行人已依据《发行人法》、《证券法》、《上市发行人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累
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各项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增设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但仍不排除家族成员
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直接、间接方式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
财务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进行控制,侵害本发行人或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因此,发行人存在家族企业发行人治理风险。
(3)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综合上游厂家产能、原料供应质量、供货及时性和
货源可保证性等因素选择供应商,丙烯主要由中石化化工华东
销售分发行人提供,正丁醇由巴斯夫、维马国际、艾维化工(P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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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等发行人提供。2011 年 1-6 月、2010 年度、2009 年度和
2008 年度,发行人向前 5 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发行人对外
原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3.53%、54.15%、53.33%和 42.41%,
采购渠道相对集中。本次募投项目即丙烯酸及酯三期项目将新
增丙烯酸产能 6 万吨/年和丙烯酸酯(丙烯酸异辛酯)产能 2 万
吨/年,可能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原料采购的集中度。发行人虽与
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但若相互之间合作终
止,可能对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4)市场拓展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吸收合并山特莱德,延伸了丙烯酸
及酯行业的产品价值链,有效抵御了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发挥了产业链整合优势。
发行人募投项目中,丙烯酸及酯三期项目、颜料中间体项
目是发行人现有产品的增产扩能; 万吨 SAP 项目是发行人向丙
烯酸下游拓展的新产品领域,虽然发行人拥有丰富的丙烯酸及
酯、高分子乳液的生产和销售经验,但项目全部投产后能否顺
利实现销售仍面临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市场拓展风险。
(5)毛利率大幅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所生产丙烯酸及酯、高分子乳液等产品受下游建筑
涂料、纺织等行业以及上游丙烯、正丁醇等原料行业的影响较
大,受原油相关产品价格波动的联动影响,产品销售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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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频繁且幅度较大,造成毛利率大幅变动。2011 年 1-6 月、
2010 年度、2009 年度和 2008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
别为 32.48%、30.04%、21.59%和 12.94%,呈现明显的上升态势。
2008 年,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产
业链整体价格水平下降明显。2009 年,金融危机余波尚在,产
品价格仍在低位运行。2010 年,由于整体经济明显恢复,各产
品价格大幅增长,以主要产品(甲基)丙烯酸及酯为例,2010
年其平均销售价格较 2009 年增长 64.13%,而同期单位成本仅上
升 39.85%,产品毛利空间大幅提高,使得毛利率显著增长。2011
年 1-6 月,产品毛利空间继续稳中有升。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周期性波动、发行人经营决策和
管理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发行人毛利率增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为了避免毛利率大幅变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造成影响,发
行人通过新增产品产能,开发新产品(SAP 等),优化产品结构,
向丙烯酸产业链的下游延伸,以此平滑各产品间毛利率的变动,
起到各产品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上述举措将进一步提高
产品毛利率的稳定性和发行人抗风险能力。
(6)行业产能扩张带来的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作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丙烯酸及酯的国内产能
增幅不大,到 2012 年底前,将有 44 万吨/年丙烯酸和 4 万吨/
年丙烯酸酯的新增产能陆续投产,行业产能将增加到约 16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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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和 145 万吨。预计当年表观消费量将分别达到 135.40 万吨和
120.79 万吨。未来五年我国丙烯酸及酯行业需求将保持年均 15%
和 12%以上的复合增长率,国际市场需求也持续、稳定增长。国
际丙烯酸及酯市场短期内新增产能有限,部分跨国生产商非计
划停车的装置在 2011 年恢复生产未对市场供给和产品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长期来看也存在设备老化、产能向国内转移的趋势,
因此,丙烯酸及酯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将继续保持 85%以上的水
平。
未来几年我国丙烯酸及酯、SAP 行业新增装置投资计划增加
的主要原因是基于未来良好的市场预期,在行业表观需求持续
增长的条件下,国内丙烯酸及酯和 SAP 行业的市场供应在 2012
年之前仍有可能继续偏紧。丙烯酸及酯和 SAP 行业的生产装置
扩建或新增具有阶段性,国内新增产能自 2011 年开始陆续建成
投产,行业产能短期内的快速扩张加大了市场供求关系逆转的
风险,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进而影
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2、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所处的丙烯酸及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行业作为我
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未来仍将保持较快速度发展;发
行人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不断提升;本次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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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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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仙掌 2011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赵 勇 季诚永
2011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廖家东 2011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华勇 2011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2011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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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赵
勇、季诚永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
作、履行保荐职责。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