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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稀土: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2011-11-23 11:39:36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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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1—026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包钢稀土”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包钢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 关联交易风险:包钢稀土在包钢财务的存款可能具有安

  全性、流动性风险。为有效规避该风险,除通过《金融服务协议》

  约定风控措施外,包钢稀土还专门制订了《内蒙古包钢稀土(集

  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的风险控制制度》,从公司自身角度专门规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

  防控措施。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包钢财务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包钢稀土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

  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同时,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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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1—026

  为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

  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包钢稀土拟与包钢财务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接受包钢财务提供的金融服

  务。

  包钢稀土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由于本《议

  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7 名关联董事周秉利、朝鲁、张忠、

  李学舜、邢斌、杨占峰、翟文华回避表决,另 7 名非关联董事董

  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5

  名独立董事同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赞同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包钢财务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

  共同出资,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包钢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

  金为 5 亿元人民币。其中,包钢(集团)公司出资 3 亿元,出资

  比例为 60%;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5 亿元,出资

  比例为 30%;包钢稀土出资 4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8%;内蒙古

  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法定代

  表人:周秉利。

  包钢财务的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

  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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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1—026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从事同业拆

  借。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包钢财务的关联交易,拟在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

  议》框架下开展,主要为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包钢稀土在包钢财务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

  协议,包钢财务为包钢稀土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它与结

  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结算服务,包钢财务收费不高于同

  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

  的收费水平。

  2、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

  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向其它公司开展同

  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3、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包钢财务为包钢稀土

  提供存款服务,包钢稀土及其所属公司在包钢财务的存款利率应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包

  钢财务向包钢(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包钢稀土在包钢财务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

  包钢稀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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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的原则确

  定。

  4、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

  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

  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向其它公司提

  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

  务。

  办理本业务,包钢财务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

  不高于包钢财务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贷款业务。

  包钢财务向包钢稀土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包钢财务向包钢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7、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四、关联交易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控本项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与包钢财务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

  1、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

  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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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包钢财务应保证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存续性,

  保证其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能力。

  3、包钢财务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包钢稀土的支付需求。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包钢财务应立即通知包钢稀土,并

  采取或配合包钢稀土采取相应的措施:包钢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

  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

  银监会的要求;包钢财务的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

  损额已达到包钢财务注册资本的 5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包钢

  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包钢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担保垫款、电脑系

  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包钢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监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包钢财务出现支付困难的

  紧急情况;包钢财务出现其他可能对包钢稀土存放资金带来安全

  隐患的事项。

  5、出现上述第 4 项事项之一时,包钢稀土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包括但不限于),包钢财务应积极配合包钢稀土开展工作:

  要求包钢财务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

  措施;包钢稀土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要求包钢财务采

  取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规定,要求包钢财务履行义务;中止、终止本协议;包钢稀土

  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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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

  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包钢财务义务的同时,包钢稀

  土还制订了《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包

  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从包钢稀

  土自身角度严控关联交易风险。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包钢稀土通过与包钢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以获得

  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

  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关联交易未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

  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制订《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

  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包钢稀

  土在包钢财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因此同意本项关联交

  易。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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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包钢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草案);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