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 > 公告栏 >> 正文

欣旺达:慈善捐赠管理办法(2011年10月)

2011-10-26 11:25:45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慈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

  企业文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

  加强公司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

  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

  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

  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事业单位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的捐赠。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公司处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

  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

  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

  1 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累计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董事

  长审批,告知各位董事并报董事会备案;

  2 累计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捐赠,由董事长提出捐赠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3 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捐赠,由董事会提出捐赠方案,经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

  其中,“累积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

  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

  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

  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

  司总部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

  有效的凭据,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备案,财

  务部、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