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0 11:53:40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证券简称:华锐风电 股票代码:601558 编号:临 2011-03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
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仲
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签
订的编号为 FDCG08045-01 的《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签订的编号为 HCG3MW-09025-01 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
同》、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编号为 HCG1.5MW-09015-21 的《华锐风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签订的编号为 HCG5MW-10007-01
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签订
的编号为 HCG1.5MW-10016-01 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签订的编号为 HCG1.5MW-10015-11 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签订的编号为 HCG1.5MW-10015-36 的《华锐风电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签订的编号为
HCG3MW-10015-13 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所引起的
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1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之间
与公司共签署了 8 份采购合同,向公司供应用于公司制造的 SL1500 型号和
SL3000 型号风力发电机组的 PM1000 型号和 PM3000 型号的电控核心部件(ECC)
和电控核心部件的备件。
因申请人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在与申请人多次
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申请人发
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北京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继续履行合
同、支付已过质保期电控核心部件的质保金及其逾期利息、赔偿因拒收货物的违
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货款人民币 429,987,574.35 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16,313,454.13 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的质保金人民币 37,935,944
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人民
币 657,766.11 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1,557,851.20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
用人民币 3,736,997 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汇率按 1 美元兑换 6.34 元人民币)
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将适时提出反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