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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9-6 11:30:36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所(2011)证字第 20110059 号

  致: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已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9 月 5 日上午 10:00 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东方山水

  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一

  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大明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229,2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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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各项议案,对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有:1、《关于更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3、《关于赵万一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

  的议案》4、《关于聘请石慧荣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5、《关于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

  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杰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