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0 10:13:07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1-017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议案属于普通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1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三)召开地点:金陵江南大饭店三楼加华厅(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 500 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五)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96334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1%。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独立董事蔡桂如先生、杜守颖女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10 年度的工作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王轶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蔡桂如先生代为述职。独立董事李大魁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杜守颖女士代为述职。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2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2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合资研究院和变更募投项目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童朋方 张祥元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