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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8 9:37:37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证券代码:002521证券简称:齐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1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1.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95,580,509.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9,919,490.25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年12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大信验字[2010]第3-0029号《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朱台分理处(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于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3006129520261592,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3.5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浸渍装饰原纸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其中:期限6个月的定期存款为20,000.00万元;期限12个月的定期存款为30,0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2301040006514,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600.6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5万吨高清晰耐磨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4,4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其中:期限3个月的定期存款为6,000.00万元;通知存款8,4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2509621696,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4,377.1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3,659.50万元,其中通知存款1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4日;期限3个月的定期存款为8,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期限6个月的定期存款为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8日;期限12个月的定期存款为45,659.5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8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仁瓞、李建可以随时到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八、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