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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2年度

发布时间:2013-4-9 来源:证券时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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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兴通讯 股票代码:000063(A 股)、763(H 股)

债券简称:12 中兴 01 债券代码:112090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

(2012 年度)

发行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三年四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中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第一章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4第二章 发行人 2012 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6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9第四章 本期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10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11第六章 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12第七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13第八章 其他事项........................................................................................................ 14

第一章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TE CORPORATION二、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4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人民币 60 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15日,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 60 亿元公司债券。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 中兴 01。

3、债券代码:112090。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

4、发行总额:人民币 60 亿元。

5、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4.20%。

6、债券起息日:2012 年 6 月 13 日。

7、债券付息日: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6 月 1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债券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5 年 6 月 13 日。

9、债券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日。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2、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5、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二章 发行人 2012 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一、发行人经营情况

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主要从事业务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讯、微波通讯设备、寻呼机,计算机软硬件、闭路电视、微波通信、信号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铁路、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厂矿、港口码头、机场的有线无线通信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电子设备、微电子器件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承包境外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电子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和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执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待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2012 年,全球电信行业设备投资放缓,地区性差异依然存在。2G 网络逐渐退出,3G 网络持续优化与升级,4G 网络部署逐步展开。有线网络方面,全球高速宽带接入网络建设持续推进,无线网络流量增加及宽带接入提速共同启动传输网络建设。2012 年全球电信行业竞争回归理性,发行人聚焦人口大国及主流运营商的拓展与经营,并积极部署政企及服务市场,但受到国内部分系统合同签约延迟、终端收入下降,国际部分项目工程进度延迟等综合影响,整体营业收入较2011 年下降,同时由于非洲、南美、亚洲及国内较多的低毛利率合同在 2012 年确认业绩,整体毛利率较 2011 年下降,因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

本年度内,发行人按照行业、产品及地区划分的各项指标及与上年度对比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毛利率比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上年度增

收入构成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上年度增减 上年度增减 减(百分

点)一、按行业划分通讯设备类

84,219.4 64,091.5 23.90% (2.36%) 6.54% (6.36)制造行业

合计 84,219.4 64,091.5 23.90% (2.36%) 6.54% (6.36)二、按产品划分

运营商网络 41,602.7 29,677.1 28.67% (10.57%) 4.84% (10.49)

终端 25,838.8 21,398.7 16.80% (4.06%) (5.89%) 1.62电信软件系

统、服务及其 16,777.9 12,915.7 23.02% 31.09% 43.38% (6.60)他产品

合计 84,219.4 64,091.5 23.90% (2.36%) 6.54% (6.36)三、按地区划分

中国 39,556.1 29,051.4 26.56% 0.15% 10.58% (6.92)亚洲(不含中

16,062.7 12,765.6 20.53% 2.75% 10.16% (5.34)国)

非洲 7,820.6 5,508.7 29.56% (26.76%) (3.28%) (17.10)欧美及大洋

20,780.0 16,765.8 19.32% 1.63% 0.99% 0.51洲

合计 84,219.4 64,091.5 23.90% (2.36%) 6.54% (6.36)

发行人 2012 年营业收入为 842.19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下降 2.36%。其中,国内业务营业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实现营业收入 395.56 亿元人民币;国际业务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实现营业收入 446.63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下降4.48%。从产品分部看,运营商网络、终端的收入均比上年同期下降,电信软件系统、服务及其他产品的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

发行人 2012 年运营商网络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国内有线交换与接入产品、国际 CDMA 系统设备及国际光通信系统收入下降所致;2012 年终端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国际 GSM 手机、数据卡收入均有所下降所致;2012 年电信软件系统、服务及其他产品收入及成本增长,主要是由于国内视讯及网络终端收入及成本有较大增长所致。二、发行人 2012 年度财务情况

2012 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842.19 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 2.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4 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 237.9%;基本每股收益为-0.83 元人民币。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10,744,630.6 10,536,811.4

负债合计 8,480,757.6 7,907,93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2,150,247.4 2,423,171.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0,744,630.6 10,536,811.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营业收入 8,421,935.8 8,625,445.6

营业成本 6,409,154.6 6,015,735.4

营业利润/(亏损) (500,216.2) 42,951.0

利润(亏损)总额 (198,320.0) 263,513.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

(284,096.2) 206,016.6损)

净利润/(亏损) (260,462.1) 224,309.3(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5,001.6 (181,22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0,313.0) (341,870.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8,597.0 1,140,04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9,754.6 575,699.0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265,963.5 2,066,208.9(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 (0.83) 0.61

稀释每股收益 (0.83) 0.6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45 (0.5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43) 8.74

销售毛利率(%) 23.90 30.26

销售净利率(%) (3.09) 2.60

资产负债率(%) 78.93 75.05

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 (1,264.62) (83.41)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237.90) (36.62)率(%)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4 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人民币 60 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 年 6 月 13 日至15 日,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 60 亿元公司债券。

本期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已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网上发行认购资金情况出具编号为“安永华明(2012)专字第 60438556_H03 号”的验资报告;对网下配售认购资金情况出具编号为“安永华明(2012)专字第 60438556_H04 号”的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编号为“安永华明( 2012)专字第60438556_H05 号”的验资报告。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中的 25.82 亿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43%)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剩余募集资金(约占 57%)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其中:材料采购支出约占 90%,人工支出约占 10%。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最终确定。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截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本期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第四章 本期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6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报告期内,本期公司债券尚未到 2012 年付息日。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2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六章 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12 中兴 01”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完成了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发行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截至目前,中诚信证评尚未公布 2012 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七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八章 其他事项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年报披露,本年度内,发行人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年度之前发生的非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在本年度内的进展情况及本年度内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2005 年 8 月,印度某一咨询公司通过海外仲裁方式向发行人索偿顾问费、代理费及相关损害约 171.4 万美元。后该咨询公司又将索赔总额增加至约 227万美元。

该案件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至 2008 年 7 月 28 日在新加坡由国际商会(ICC)组建的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仲裁,发行人出席了全部庭审。2010 年 7 月 23 日仲裁庭对案件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部分进行裁决,裁定发行人向上述咨询公司支付共计 132.3 万美元。上述咨询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向印度德里高院提交仲裁执行申请后,发行人就其已不具备法人资格提出仲裁裁决执行异议。2011年 9 月 23 日,印度德里高院裁定驳回上述咨询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同时裁定上述咨询公司在恢复其法人资格后可以重新提交仲裁执行申请。

(2)2006 年 8 月某客户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行人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76,298万巴基斯坦卢比(折合约 4,997.52 万元人民币),同时,发行人已经反诉该客户违约并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及支付合同欠款。仲裁机构于 2008 年 2 月做出裁决,裁定发行人赔偿 32,804 万巴基斯坦卢比(折合约 2,148.66 万元人民币),根据当地法律,发行人已向当地的法院提出针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并提出客户违约的反诉。根据发行人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案件会持续一个较长的诉讼周期。该案件在本报告期内无实质性进展。

(3)2008 年 4 月起,发行人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发行人提高工程造价并消极怠工直至停工。发行人于 2008 年 9 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撤出施工现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2,491.2 万元人民币,赔偿发行人损失 1,131.9 万元人民币。法院于 2009 年 7 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发行人与中建五局解除合同,由中建五局支付违约金 1,281.7 万元人民币。中建五局针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二审已庭审完毕,法院对该案下达了中止审理裁定,恢复审理需等待中建五局中院起诉案终审结果。

2009 年 10 月和 11 月发行人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要求中建五局承担工程延期违约金 3,061.5 万元人民币和支付超出合同总价的工程款3,953.7 万元人民币,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上述案件均处于中止审理程序中。

2009 年 7 月中建五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前述涉案工程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材料人工调差等款项合计 7,556.3 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1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发行人向中建五局支付工程款约 1,449.7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停窝工损失约 95.3 万元人民币,中建五局返还发行人划扣款 2,015 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驳回中建五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建五局针对上述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美国 Universal Telephone Exchange, Inc.(以下简称“UTE”)通过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方法院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ZTE USA, Inc.(以下简称“美国中兴”)提起违约及侵权诉讼,指称发行人及美国中兴违反 UTE 与美国中兴签订的保密协议,据此 UTE 寻求 2,000 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UTE 同时指控,由于发行人及美国中兴的不适当行为,造成 UTE 丧失了本应获得的某电信项目合同,据此 UTE 请求 1,000 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与 2,000 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发行人已聘请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2012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及美国中兴以保密协议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法院申请驳回 UTE 的起诉。2012 年 3 月 1 日,UTE 代理律师同意发行人关于本案件适用仲裁条款的申请,并与发行人签订协议书后将该协议书提交法院。2012年 5 月 1 日,UTE 就本案件向美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发行人已提交答辩状。

(5)2012 年 2 月,发行人与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简称“爱立信”)签署了《和解协议》(AGREEMENT OF DISPUTE RESOLUTION),双方同意撤销相互之间所有专利侵权诉讼,包括德国、英国及中国的所有尚未了结的专利纠纷。

(6)201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 ZTE France SASU(以下简称“法国中兴”)收到法国巴黎地区法院诉状。根据该诉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起诉发行人及法国中兴数据卡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发行人及法国中兴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50 万欧元。发行人按时向受理法院提交了答辩状。鉴于发行人已无涉案产品的销售,该诉讼对发行人当地的销售业务没有实质影响。针对华为的诉讼专利及相关同族专利,法国中兴向法国巴黎地区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上述两个案件已合并审理,庭审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完成,尚待法院裁决。

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ZTE Deutshland GmbH(以下简称“德国中兴”)收到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基于华为的申请对德国中兴颁发的针对“带标识数据卡”的临时禁止令,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诉讼公告》。针对上述临时禁止令,德国中兴向德国汉堡地区法院提起异议,2011年 10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德国汉堡地区法院支持华为申请该临时禁止令的裁决书。2011 年 10 月 27 日,德国中兴就上述裁决向德国汉堡地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尚待法院审理此案。该临时禁止令对发行人目前业务不会产生影响。2011 年 6 月 27 日,德国中兴收到德国汉堡地区法院诉状。根据该诉状,华为正式向法院提起发行人“带标识数据卡”的商标侵权诉讼。2011 年 7 月 25 日,德国中兴向受理法院提交了答辩状。2011 年 11月 23 日,法院做出中止商标侵权诉讼程序的裁定,待临时禁止令的上诉裁决做出后再安排听证会。

2011 年 5 月和 2012 年 5 月,德国中兴及发行人分别收到华为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起诉德国中兴及发行人侵犯其四项专利的诉状。本案华为预估的争议标的额为 100 万欧元。2013 年 3 月 21 日,法院已全部驳回了华为对于发行人 LTE系统和终端产品侵犯其 EP2033335 专利的指控;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另外三项涉诉专利尚待法院审理或裁决。

2012 年 5 月,德国中兴收到华为向德国曼海姆法院起诉德国中兴侵犯其专利的诉状。本案华为预估的争议标的额为 100 万欧元。2013 年 3 月 15 日,德国曼海姆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驳回了华为对于德国中兴 LTE 终端产品侵权的指控,但认为德国中兴在德国销售的 LTE 系统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一种密钥衍生功能”。针对该判决侵权部分,发行人将在收到书面判决后提起上诉。鉴于发行人目前销售的相关产品并未使用该专利,该诉讼对发行人当地的销售业务没有实质影响。

2011 年 11 月 12 日、11 月 21 日和 12 月 2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ZTEHungaryKft.(以下简称“匈牙利中兴”)分别收到华为向匈牙利都市法院提起关于匈牙利中兴侵犯其 4 项专利的诉状,华为并未在诉状中提出具体求偿金额。匈牙利中兴分别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和 2 月 1 日向受理法院提交了答辩状。针对上述 4 项诉讼专利,匈牙利中兴向匈牙利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截止 2012 年12 月 31 日,法院就所有 4 项诉讼专利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2011 年度,华为除在海外起诉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或商标权,亦在国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发行人侵犯其 4项专利,要求发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费用。发行人积极进行应对工作,向深圳中院起诉华为侵犯发行人 3 项专利,要求华为停止侵权并赔偿费用。截至发行人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上述国内案件均已开庭审理;深圳中院已裁定驳回上述华为一项专利侵权诉讼请求且该裁定已生效。

(7)2011 年 4 月 5 日,厄瓜多尔某运营商向厄瓜多尔瓜亚基尔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声称发行人的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向发行人索赔重建网络的费用 2,225 万美元,以及对整个网络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费用 110 万美元,合计 2,335 万美元。发行人聘请的外部律师已经及时提交了答辩状,否认了该运营商的所有指控。

(8)2011 年 7 月 29 日、2013 年 1 月 2 日,美国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 Delaware 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及美国中兴侵犯其 3G 专利,同案被告还包括其他公司。该美国公司在 ITC 案件中要求颁发永久排除令和禁止令,阻止发行人部分终端产品进入美国;另在地区法院的诉讼中,除请求颁发禁令外,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支付律师费用,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金额。在2011 年的案件中,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已暂停。发行人已聘请外部律师针对上述案件进行积极抗辩,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本案未有实质进展。

(9)2011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及美国中兴收到四家美国公司和一位自然人(以下合称“CLEARTALK”)向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解决中心”)提交的仲裁申请书,CLEARTALK 指控发行人及美国中兴存在合同违约、欺诈等行为,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付款并赔偿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损失。201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及美国中兴收到 CLEARTALK 向解决中心提交的修订版仲裁申请书,CLEARTALK 就同一事实要求发行人及美国中兴赔偿 3 亿美元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及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赔偿。

2012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及美国中兴向解决中心作出答辩,并同时提出反诉,指控 CLEARTALK 存在违约、欺诈、滥用诉权等行为并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在仲裁员的调停下,双方同意将仲裁日期变更为 2013 年 4 月 1 日,仲裁地仍为佛罗里达州 Jacksonville。鉴于美国仲裁程序没有限制申请人的索赔金额,本案的最终索赔金额需待仲裁庭开庭后确定。

(10)2012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ZTE DO BRAZIL LTDA(以下简称“中兴巴西”)收到巴西圣保罗州税局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通知指出中兴巴西于 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在巴西圣埃斯皮里图州进口并运送至圣保罗州的货物未向圣保罗州税局缴纳 ICMS 税(ICMS 税,指货物及相关服务在州际间流通时所缴纳的税种),应缴金额约 7,470 万巴西雷亚尔(折合约 2.24 亿元人民币)。

2012 年 1 月 20 日,中兴巴西向圣保罗州税局一级行政法庭提交行政抗辩,指出中兴巴西已在圣埃斯皮里图州缴纳 ICMS 税,根据圣保罗州与圣埃斯皮里图州于 2009 年 6 月达成的协议及圣保罗州第 56045/2010 号法令(规定在 2009 年 5月前所产生的 ICMS 税也应按上述协议执行),中兴巴西无需再向圣保罗州税局缴纳 ICMS 税。2012 年 4 月 13 日,中兴巴西收到圣保罗州税局一级行政法庭的一审判决,该判决支持了圣保罗州税局的行政处罚。2012 年 6 月 11 日,中兴巴西向圣保罗州税局二级行政法庭提起上诉。2012 年 11 月 29 日,圣保罗州税局发出通知,认为中兴巴西已缴纳或补缴 ICMS 税,建议暂停执行行政处罚通知。该案件尚待圣保罗州税局二级行政法庭裁决。

(11)2012 年 5 月,美国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 Delaware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及美国中兴侵犯其图像处理专利,ITC 案件的同案被告还包括其他公司。该美国公司在 ITC 案件中要求颁发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阻止发行人被控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另在地区法院的诉讼中,除请求颁发禁令外,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支付律师费用,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金额,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已暂停。发行人已聘请外部律师针对上述案件进行积极抗辩,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本案未有实质进展。

(12)2012 年 7 月,美国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 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及美国中兴侵犯其芯片专利,ITC 案件的同案被告还包括其他公司。该美国公司在 ITC 案件中要求颁发永久排除令和禁止令,阻止发行人被控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另在地区法院的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支付律师费用,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金额,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已暂停。发行人已聘请外部律师针对上述案件进行积极抗辩,截至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本案未有实质进展。

(13)2012 年 11 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兴巴西以巴西某公司未支付约3,135.37 万巴西雷亚尔(折合约人民币 9,395.14 万元)的货款为由向巴西利亚民事法院提起资产冻结申请。2012 年 11 月 30 日,巴西圣保罗市第 15 民事法庭通知中兴巴西,该巴西某公司向该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在合作过程中中兴巴西存在欺诈及懈怠等行为,要求中兴巴西赔偿直接及间接损失等合计约 8,297.45 万巴西雷亚尔(折合人民币约 2.49 亿元)。发行人已聘请外部律师针对上述案件进行积极抗辩。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年度报告,基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发行人董事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注:汇率采用发行人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记账汇率折算,其中巴基斯坦卢比兑人民币以1:0.0655 折算,巴西雷亚尔兑人民币以 1:2.9965 折算。三、相关当事人

报告期内,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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