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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设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2012-12-23 21:41:18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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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期货业协会日前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这份指引提出,作为试点公司的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围绕期货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为实体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试点工作生效日期为2013年2月1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战略部署,在研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过认真的调研、论证和分析,提出了通过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方案。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公司作为风险管理中介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实体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结合和功能发挥。

  据介绍,试点的主要业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仓单服务。主要由子公司为实体企业客户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收购、仓单销售等业务。二是合作套保。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三是定价服务。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基差贸易的基础上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四是基差交易。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基差交易的实务操作所形成的成功模式和示范效应,引导和培育实体企业更好地利用期货市场完善定价机制和进行风险管理。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相关指引内容,此次试点工作将按照“市场化”和“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协会以自律监管的方式推进和规范。试点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且协会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中国期货业协会选择试点公司主要考虑其合规程度、资本充足状况及相关业务经验。试点期间拟选择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73家),且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34家)的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同时优先考虑有业务开展经验及现货背景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