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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将征个税

2012-1-11 10:56:13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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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称,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的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通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对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此举进一步完善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已经出来很久了,这次只是对个人限售股成本的定义更加详细了。其实,只要成本很便宜,还是一样会解禁减持套现的。”兴业证券策略分析师刘晓清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

  南京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也对记者表示,“通知要求新上市公司自3月1日起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但对一些无法计算成本价的限售股给出三倍溢价空间的假设,即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这会被一些‘聪明’的投资者使用,15%的计价,对那些成本仅为几分钱甚至接近零的‘大小非’们来说,显然使用这一方式更为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