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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三年内累计被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

2011-7-27 10:31:14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创业板公司三年内累计被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

  宋丽萍首次明确创业板退市制度原则和框架,并称坚决制止创业板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股

  “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绝借壳炒作现象,是我们设立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则。”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接受媒体专访,首度披露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创业板一定是严格退市的。虽然现在具体制度没有如期推出来,但这个预期不能改。”掌舵者宋丽萍说。那么,如何搭建这套严格的退市制度的框架呢?受访中,宋丽萍描述了一个“3+2”的制度框架。

  首先,深交所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公司达到暂停上市条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达到终止上市条件即摘牌。

  第二,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保证问题公司和绩差公司尽快退出市场,使创业板真正实现存优汰劣,健康发展。

  第三,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杜绝目前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久拖不退、“借壳上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现象,净化创业板市场环境。

  同时,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现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

  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创业板公司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也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创业板退市制度如此严格,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呢?宋丽萍透露,在“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充分揭示和化解公司的退市风险”之外,还将设置两步缓冲。

  首先,在公司实施退市前,将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便于投资者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其次,公司退市后将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这将给套牢亏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缓冲地带,从而减轻市场动荡。”宋丽萍说。她还表示,深交所希望创业板退市制度先于其它板块的退市制度出台。这是因为创业板是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直接退市制度不涉及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有条件先行先试,从而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

  在谈到创业板“三高”(高股价、高市盈率和高募资)尤其是超募的问题时,宋丽萍说,超募对于资金效率和投资回报而言都是不利的。她还认为,最近随着新股破发和二级市场市盈率回落,超募现象也有所缓解,甚至已开始出现企业募资不足的情况。“这说明超募是一个阶段性问题,至少目前超募现象正在发生变化。”

  她还强调说,坚决制止将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股。投资方要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再融资说明书来投资,如果企业要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时,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如果不履行程序而改变募投方向的,一定会被采取监管措施。

  据了解,创业板募资的监管移植了中小板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将募资使用与保荐人绑在一起,要求从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提款的时候保荐人要签字。“钱用到哪里去,保荐人要承担责任的。”宋丽萍说。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

  据财经国家周刊对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的专访,她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

  任职深交所近十年间,宋丽萍参与并推动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由此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

  但创业板设立一年多来,从最初的“三高”发行、上市爆炒,到部分企业业绩下滑,退市制度长期缺位,质疑声不断。

  尤其是退市制度改革,市场寄望以此解决多年来壳资源炒作、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诸多沉疴。但至今,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仍未见时间表。

  “创业板一定是严格退市的。从创业板推出之初我们就在反复宣传,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大家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虽然现在具体制度没有如期推出来,但这个预期不能改。”7月12日,宋丽萍直言,“在退市问题上,创业板不会再像主板那样。企业一旦触发到创业板的退市指标,就会被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宋丽萍表示,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绝借壳炒作现象,是我们设立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公司达到暂停上市条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达到终止上市条件即摘牌。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极易发生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并形成板块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避免在创业板出现类似情况,建议在创业板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第二,我们将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保证问题公司和绩差公司尽快退出市场,使创业板真正实现存优汰劣,健康发展。

  第三,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杜绝目前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久拖不退、“借壳上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现象,净化创业板市场环境。

  同时,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现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的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

  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我们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我们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我们也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