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1 12:19:05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3日通过发审委的审核,但是经本报分析后却发现,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政策,该公司在上市时便面临巨额补税,由此导致该公司业绩变脸几无悬念,非常值得投资者关注。
一、上市面临巨额补税,业绩变脸概率陡增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本形成及变化等信息,金轮股份的前身金轮有限,是由中国金轮集团(HK)于2004年12月独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后来虽几经股本演变,截至上市前金轮股份的股东构成中仍然包括了安富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这一家外资股东,并持有上市前金轮股份25%的股权。
根据《外商企业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本构成中,外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而截至上市前金轮股份的外方出资比例确实也始终保持在25%这一下限水平,这就使得该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得以一直延续到上市前。
当然,这给金轮股份带来了税收方面偌大的好处,并对该公司的盈利能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金轮股份招股说明书“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部分披露的信息,“公司为2004年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从2005年起开始享受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但是问题在于,金轮股份在上市前,外资股东安富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了25%的下限水平,这就意味着一旦该公司成功发行3450万股股票并上市后,唯一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将下降至18.75%。则以金轮股份上市后的股本构成,将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问题不止于此,针对经营期限尚不满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而就金轮股份来说,从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2005年算起,截止到预期将成功上市的2012年,累计经营期限仅有7年,因此就需要遵照国税总局的规定,补缴此前所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同时,这笔税款的补缴损失将全部体现在补缴的当年度,也即2012年金轮股份的财务数据当中。事实上这笔税款涉及金额巨大,仅2009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就将近三百万元,若再加上2005年到2008年之间的税收优惠,将超过金轮股份2011年是现金利润金额的三分之一,这足以撼动该公司上市当年的盈利金额、导致业绩变脸。
此项风险,实为投资者不可不察。
二、骗取高新资质
事实上,金轮股份存在税收方面的问题还不止前述的这一项。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该公司最早于2008年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又于2011年顺利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复审。按照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轮股份从2008年开始便有资格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是鉴于2009年(含)之前金轮股份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能够为该公司带来12.5%的、更低的优惠税率,因此该公司实际上从2010年开始才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即便如此,金轮股份在报告期内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金额也高达1121.91万元,这相当于该公司上市前累计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余额10018.39万元的11.21%,影响也不可谓不大。
但是关键问题在于,经本报分析后却发现,金轮股份根本就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所必备的条件,由此导致该公司涉嫌通过骗取高级技术企业资质偷逃企业所得税款的违法行为。
因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但就金轮股份来说,根据招股说明书“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部分披露的信息,截止2011年末研发、技术类人员总数为162人,占当期末员工总数1637人的9.9%,并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10%的下限标准。
对此招股说明书中亦解释到“截止2011年12月31日,母公司员工的研发、技术人员130人,占母公司总员工人数的11.22%”,但这显然也只是一句托词而已,因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指明,这10%的人员职务应当为“研发人员”,而并不包括“技术人员”,而金轮股份却故意将两者的概念予以混淆,很明显是在掩耳盗铃、试图蒙混过关。
由此来看,尽管我们无法确知该公司于2008年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时是否满足条件,至少在2011年该公司是不应该通过复审的,则该公司难逃通过骗取高级技术企业资质偷逃企业所得税款的嫌疑。
此外,该公司披露的多项财务数据也是疑点重重,本报将在下期给投资者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