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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热身股指期货 急盼信托产品“开闸”

2011-4-15 9:56:43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操作灵活、资金成本相对较高的证券与期货私募是参与期指交易的“急先锋”。相对上市之初私募以自营资金或代客理财账户为绝对参与形式不同,随着在期指上的“热身”以及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探索的成功,私募以合伙或合伙+信托的方式“曲线”参与期指在业界方兴未艾。尽管受限于证券开户限制,不过,作为阳光化的唯一渠道,不少私募还是对信托产品的“开闸”放行寄予厚望。

  合伙制私募在股指期货上市后仿佛“忽如一夜春风来”,迅速在私募界流行。

  有关法律与政策支持始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平台,为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扫清了法律障碍。

  2009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事项,首次明确赋予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身份和地位。饱受信托产品证券开户限制的“痛苦”后,一些私募开始以合伙制形式进行尝试。

  股指期货上市后,具有私募性质的券商理财与基金专户相继被批准入市,而信托产品则迟迟未获“准生证”,这加速了私募以合伙或合伙+信托的方式“曲线”入市。

  不过,作为阳光化的唯一渠道,不少私募还是对信托产品的“开闸”放行寄予厚望。

  今年以来,银监会开始频繁召集信托公司、托管行、中金所和期货公司就《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各地信托公司证券信托业务部负责人也被召集赴京,就信托账户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等问题进行讨论。种种迹象表明,信托阳光私募参与期指的政策放行在即。

  据了解,从目前业界达成的共识看,信托公司阳光私募证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将仅限于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阳光私募在做套期保值时,要求持有的卖出期指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产品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期指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这一点与基金参与期指的相关规定一致。不过,与基金专户被放宽可投资商品期货不同,阳光私募只允许参与股指期货。

  此外,阳光私募产品参与股指期货还对相关投资顾问(私募)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以及不少于3年的期货从业经验和期货投资业绩证明。

  股指期货上市一年来,从交易模式来看,私募投资股指期货的模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上市之初摩拳擦掌的私募以做期现套利交易为主。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尽管单笔交易收益颇高,但是由于仅限于小资金尝试,私募并没有真正收获年化收益。好景不长,三个月后期现套利空间迅速收敛,期现套利开始成为拥有低资金成本的“大鳄”们才能玩得起的游戏(券商自营)。一些私募陆续退出期现套利交易,开始主攻对冲交易。自2010年10月下旬中金所对主要涉及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九大交易行为认定为异常交易后,习惯短线操作的私募在交易机会的选择上也更加谨慎,交易频率与交易量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