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月1日发布公告表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此前对北方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等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规定从2011年供暖期始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次更新相关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将持续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