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1 13:30:49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未来境内企业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将取消1999年发布的“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等硬指标。证监会昨天正式下发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监管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
根据指引,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应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一部分列明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证监会在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可就涉及的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等事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转板上市的,应在完成转板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转板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