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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炒股按个人所得缴税

2012-5-22 10:02:12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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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集中解答纳税人热点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股票分红,不能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由投资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就当前纳税人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汇兑损益均应计入纳税所得

  【问题】有纳税人表示,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可否作纳税调整?

  【解答】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按照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整。

 

  福利企业应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有纳税人问,目前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还在继续执行?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就此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目前上述企业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土地使用权按约定年限摊销

  【问题】有纳税人问,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分按10年期限摊销?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只能按40年期限摊销。

 

  股票分红应自行缴纳个税

  【问题】有纳税人问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方面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相关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福利费汇总纳税

  【问题】有纳税人提出,分支机构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如何计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就此回复,根据国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再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农产品生长周期无统一标准

  【问题】有纳税人提问:对于农、林、牧、渔产品中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由于所涉及的种植、养殖品种种类不同,其生长周期也会长短不一,需要差别化对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没有对“一定的生长周期”划定统一标准。在具体操作掌握中,应主要依据生物形态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或其使用价值是否明显增加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一定生长周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