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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2-10-31 13:30:55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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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2-056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原名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河北康芝”或者“天合制药”)转来的《执行和解协议》(由曲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和解)以及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调解书》【(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 2-1 号】、《民事裁定书》【(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 2 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 2 号】。

 

  此四份文件涉及的诉讼案件及文件相关信息如下:

 

  一、马俊平与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到的《执行和解协议》涉及的诉讼案件为马俊平与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俊平就与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 万元,利息 43.68 万元,合计欠款 85.68 万元整。案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2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案件的本次进展情况

  1.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河北康芝转来的《执行和解协议》(由曲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和解),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当事人马俊平、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蔡侠以及在场人马俊安、马平云、石宝林、马庆科共同签字确认。协议内容如下:

  马俊平与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 2011邱民初字第 418 民事判决书),在曲周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执行人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俊平 74 万元,下欠部分马俊平自愿放弃。

 

  (2)马庆科是该借贷关系的经手人和证明人,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账上所显示欠马庆科的钱实际就是本案中的借贷款,马庆科只是作为该借款的经手人。

  (3)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庆科之间的所有借贷关系一并消灭。

  (4)本案执行费 11000 元由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5)本协议第 1 项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并对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罚款 30 万元。

 

  (6)双方其他无争执。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河北康芝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马俊平 74 万元和本案执行费 11000 元。

 

  二、天合制药、天合制药原股东张建民、张占台与刘冬辰借款诉讼案件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到的上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诉讼案件为天合制药、天合制药原股东张建民、张占台与刘冬辰借款诉讼案,案件详情及其已进展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2012 年 6 月 21 日及 2012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告》、《关于子公司留置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的拍卖款被冻结的公告》及《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案件的本次进展情况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河北康芝转来的上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1.《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刘冬辰诉被告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原天合制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冬辰与被告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原天合制药)就原告刘冬辰所诉请的(一)2007 年 12 月 4 日原天合制药出具欠款认定书所载明的借款本金 150 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 2007 年 12 月 4 日至 2008 年 1 月 26 日期间出具五份收据,共计借款 52.5 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为 2007 年 12 月 4 日 10万元;2007 年 12 月 8 日 10 万元;2008 年 1 月 4 日 2.5 万元;2008 年 1 月 11 日15 万元;2008 年 1 月 26 日 15 万元)上述两项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原天合制药)就以上两项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冬辰借款本息共计 320 万元整。

  (2)刘冬辰与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原天合制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3)就本案调解部分所涉及的案件受理费 37500 元,减半收取为 18750 元,由原告刘冬辰负担。

  (4)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解除对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的资产拍卖款 400 万元的冻结。

  (2)继续冻结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的剩余资产拍卖款 2349837 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解除对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的资产拍卖款 400 万元的冻结。

 

 (2)继续冻结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的剩余资产拍卖款 2349837 元(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止),该期间暂停支付。

  4.河北康芝已根据本次《民事调解书》给付原告刘冬辰借款本息合计 320 万元整。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马俊平与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原涉及金额共计 86.9168 万元(其他本金 42 万元,利息不超过 43.68 万元,案件受理费 1.2368万元),经《执行和解协议》各相关方确认,本案中的借贷款实际上包括了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账上所显示欠马庆科的 30 万元,因此,在和解执行终结后,该诉讼案引起的损失金额为 45.10 万元(即案件支付金额 74 万元,减其他应付款马庆科 30 万元,加给付案件执行费 1.1 万元后的金额)。《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河北康芝的未决诉讼案件合并计提的预计负债已包含了本案引起的损失。

  (二)天合制药、天合制药原股东张建民、张占台与刘冬辰借款诉讼案件原涉及金额为 634.9837 万元,根据本次《民事调解书》,河北康芝给付原告刘冬辰借款本息合计 320 万元整后,刘冬辰与河北康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与此同时,法院还解除了因此诉讼案件对原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的资产拍卖款(以下简称“资产拍卖款”)400 万元的冻结。

 

  此诉讼案件还涉及被告天合制药原股东张建民应履行的偿债义务,由于原告刘冬辰主张资产拍卖款中不在抵押物范围内的部分属于天合制药原股东张建民的收入,因此继续冻结剩余资产拍卖款 2349837 元;另有原告刘冬辰基于相同主张,在刘冬辰与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仍扣留资产拍卖款 330 万元(请参见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2012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鉴于上述情况,尽管公司已根据诉讼引起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在《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河北康芝的未决诉讼案件合并计提了预计负债 1273 万元,但由于目前只是其中部分诉讼案件或诉讼案件的部分获得和解处理,因此,河北康芝与原告刘冬辰相关的诉讼案件整体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暂待确认,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其影响。

  (三)公司将继续依法充分行使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公司的诉讼权利,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力争尽早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宜,与此同时加快推动河北康芝GMP 认证进程,早日实现河北康芝的生产经营正常化,以减少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和公司的子公司所涉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以及相关的进展情况均已及时进行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继续跟进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执行和解协议》

  (二)《民事调解书》

  (三)《民事裁定书》

  (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