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下周开庭 或迎股民诉讼潮
近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作为小股东诉宝安地产(000040,股吧)(000040.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小股东的代理律师,他已收到深圳(楼盘)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该案将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九点半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4月22日下午两点半开庭。
“虽然已经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并未看到宝安地产的答辩状,目前还不知道被告方对该案的态度。”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同时,刘国华律师表示,宝安地产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胜诉充满信心。
虚假陈述受罚
时间回溯至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宝安地产的前身深鸿基及相关高管因“代持股”等问题受罚。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年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股民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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