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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卖房个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3-5 6:35:48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字体:

广州:据实征收+核定征收

广州地税表示,目前广州对二手房出售卖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据实征收是指一般情况下按照二手房前后交易差价减去装修费用、贷款利息、交易公正等合理费用的20%征收卖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在卖家无法证明房产原值时,由税务部门核定按照收入的1%征收卖家个人所得税。若出售房产为卖家自用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都记者从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地产中介了解到,目前广州二手房交易卖家个人所得税缴税的主要方式,为转让收入1%的核定征收。据实征收:(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转让收入×1%。

东莞:按卖房差额20%计征

自2007年启动新政,东莞市二手房交易都按卖房差额的20%计征个税。政府会核实住房部门有没有留底数据,如果政府也没有留底,就按照卖房总价的1%到2%计征个税。但多数中介反映,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佛山:按差额20%计征

严格执行差额20%标准三年余。增值部分为“成交价或者评估价格,减去原发票价格和合理费用”。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在2011年春节前后,佛山开始严格执行只有符合“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这两个条件,才免个税的政策。

惠州:一般按房价1%~2%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两种方案征收,第一个是增值部分的20%,第二个为房价的1%~2%。目前一般都是按后者执行。

深圳:核实征收+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