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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已实施20%征税城市依照评估价而非实际成交价

发布时间:2013-3-5 7:33:35 来源:信息时报 【字体:

“个税按照卖房差额的20%征收”,东莞早在五年前就已按该规定执行,“这一细则对二手房现时的交易没什么影响。”合富置业东莞分公司总经理肖伟嘉说。

此外,业内人士还透露,卖房差额指的是评估价减去房屋原价,而非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而评估价往往会低于实际成交价,而且东莞房价上涨速度并不快,因此,两种算法所征收的税费其实相差不是很大。

已执行多年按20%征收

记者了解到,“在2006年至2007年11月之间,东莞也是有两种方式来计税的,对于一些查不到原价的旧房,就按卖房总价的2%来征收,其余的就按差额的20%征收。但是在2007年11月之后,就基本都是按照卖房差额的20%来征收。”昨日,金信联行市场部经理罗平告诉记者。

当时实行这一规定后,对东莞的影响有多大?罗平称,肯定有一点影响,但影响也不是很大。他解释,政策要求个税按(房屋交易总价-房屋原价-合理税费)×20%来征收,但其实在实行过程中,房屋交易总价指的是评估价。“这里就有很大区别了,其实一般评估价格都会低于成交总价,而且合理税费中的装修费用这一项,也有“活动”的空间。

两种算法税费相差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