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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3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3-3-15 来源:证券时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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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92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3-022

债券代码:112070 债券简称:12 中泰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2 年3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26 日发行的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2 中泰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支付自 2012年 3 月 22 日至 2013 年 3 月 2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 中泰债

3、债券代码:11207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3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50%。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3 月 22 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 3 月 2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3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2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1 月 28 日,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按照《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2-028),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本次付息每 10张(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65 元(含税),本期债券共派息84,500,000 元(含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5 元。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 年 3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3 年 3 月 22 日;

3、付息日:2013 年 3 月 2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3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中泰债”持有人。2013 年 3 月 21 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 年 3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78 号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78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欣联系人:潘玉英、费翔联系电话:0991-8751690传真:0991-8751690邮政编码:8300092、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2 号中国人寿广场 B 座 7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孙树军、范永恒、程子建、张铁柱、石昕联系电话:021-23153888传真:021-23153509邮政编码:100033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联系人:赖兴文联系电话:0755-25938081邮政编码:518031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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