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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 明确金融衍生品投资监管政策

2012-11-2 14:39:56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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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10月31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了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政策。

  点评:

 

  ※ 增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

 

  此次证券投资品种范围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场外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和银行间市场扩大的各种固定收益产品将大大丰富自营业务证券投资标的池,有利于平滑券商自营业绩波动,缓解权益类投资比重过大造成的不利影响。

  同时,《规定》放开了金融机构柜台产品,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限制,其对应标的资产既包括所有上市证券,也包括非上市股权、债券和收益权,甚至可以是艺术品和红酒等实物资产,这一投资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券商自营业务“另类投资”时代的到来。

 

  ※ 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投机、套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没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衍生品交易复杂、风险较高,对券商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参与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能够进一步促进券商证券投资水平的提高。此监管政策将进一步拉大大中型券商与投资决策和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尚无自营业务资格的小型券商之间的距离,提高证券商场集中度。目前19家上市券商均具有自营业务资格。

 

  ※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放开考验监管部门监管与协调能力

  管制的放松同时也要求监管力度的较强。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机构柜台产品交易,两者产品设计、交易规则的复杂性和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要求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之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曾叫停券商资管部门投资一些银行票据,原因就是担心这些票据背后的“影子银行”风险。

  ※ 自营业务松绑利好证券行业,维持证券行业“增持”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