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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投资金融产品全面放开 蛟龙出海影响深远

2012-10-24 13:40:27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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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0月22日,保监会密集发布四则与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分别就险资投资范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种类和定位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三大秘籍将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升内力,助其在财富管理的武林中取得立足之地。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类公募业务 从幕后走向前台。和公募基金相比,保险资产管理一直是低调居于幕后,此项法规出台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功能得到强化,除了可以接受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外,可以名称言顺的开展类公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或者集合理财的形式,参与到大众资产管理当中。

 

  2、险资投资范围极大放开 分享利率市场化收益。长期以来,受保险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以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制约,使得保险公司在行业固有的投资模式和投资市场下进行投资管理,失去了分享利率市场化收益的机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出台,拆去了一直禁锢在险资身上的枷锁,从此,险资可以参与到以市场化利率为定价体系的资产管理当中。

  3、开放海外投资 改变险资风险收益特征。细则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海外的具体事项做了规定,对于投资范围和标的的要求并不严格,给了险资更多的空间。虽然海外投资是需要长期经验积累的过程,成败与否与尚待观察,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程度不同,因而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尽相同,限制与保护只能将巨大的资金困于特定风险收益的牢笼,全球配置是险资走向全面资产管理的必经之路。

 

  进入2012年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业正在经历一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推动的创新浪潮,保险行业的改革和创新不但走在了前列,而且变化是深远的,我们认为今天的四则法规将会把保险资产管理推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蛟龙如海,同时也必将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带来深刻的影响。

  在这个宁静的夜晚,保险公司面向全面资产管理的时代真正的来临了。10月22日晚,保监会密集发布四则与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分别就险资投资范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种类和定位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三大秘籍将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升内力,助其在财富管理的武林中取得立足之地。

 

  秘籍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类公募业务 从幕后走向前台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募基金相比,保险资产管理一直是低调居于幕后,此项法规出台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功能得到强化,除了可以接受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外,可以名称言顺的开展类公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或者集合理财的形式,参与到大众资产管理当中。

 

  秘籍二:险资投资范围极大放开 分享利率市场化收益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超过6万亿的庞大险资本是资产管理行业最大的一部分,然而长期以来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并不高,2011年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3.6%,长期以来,受保险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以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制约,使得保险公司在行业固有的投资模式和投资市场下进行投资管理,失去了分享利率市场化收益的机会。本次通知的出台,拆去了一直禁锢在险资身上的枷锁,从此,险资可以参与到以市场化利率为定价体系的资产管理当中,如蛟龙如海,同时也必将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带来深刻的影响。

 

  秘籍三:开放海外投资 改变险资风险收益特征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一)货币市场类,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二)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三)权益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四)不动产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细则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海外的具体事项做了规定,对于投资范围和标的的要求并不严格,给了险资更多的空间。虽然海外投资是需要长期经验积累的过程,成败与否与尚待观察,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程度不同,因而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尽相同,限制与保护只能将巨大的资金困于特定风险收益的牢笼,全球配置是险资走向全面资产管理的必经之路。

  进入2012年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业正在经历一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推动的创新浪潮,保险行业的改革和创新不但走在了前列,而且变化是深远的,今天的四则法规将会把保险资产管理推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也会继续关注跟进,进行持续和有针对性的研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