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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适时推转融通 融资融券转常规 做空力量增强

2011-8-20 11:50:15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证监会:将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监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证券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待征求意见完毕并经过修改后,择机发布实施。

  《办法》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办法》明确,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为了保障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债权的安全,《办法》规定实施保证金制度。一是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不能低于15%;二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信托财产。

  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保证金沉淀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为盘活这部分资产,《办法》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但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对价。

  根据《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办法》规定的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例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

  至于融券来源,《办法》则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来源可是上市公司持有或相关机构持有的证券,也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证券。只要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之内,法律上无瑕疵,符合监管条件即可。”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

  证监会拟推转融通业务 要求券商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证监会8月19日称,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未来由试点转为常规,其拟推出转融通以解决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问题,并为此起草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监会称,鉴于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的是完善融资融券机制而不是营利,为降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草案也规定,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即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部分不能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此外,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保证金沉淀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为盘活这部分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率,草案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这也是境外通行的做法。

  为了保护证券公司的利益,草案还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是有偿的,需要支付对价,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考虑到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主要依靠从市场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可能会因此而传导给市场,且证券金融公司为非营利机构,完全由其承担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也不尽合理,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可以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或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草案还对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如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

  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亦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证监会称,这主要考虑到转融通对市场的影响还需经实践检验,起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建立机制,为稳妥起见,有必要从严设定这一指标。

  证监会同日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该业务转向常规的需要。修改意见和转融通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9月4日。

  证监会拟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 由试点转常规

  中国证监会8月19日表示,其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并修改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该业务转向常规的需要。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于2010年3月31日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截止目前,其共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

  证监会称,一年多来,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证明,与融资融券有关的法规制度、技术系统和监管方法总体上是切实可行、健全有效的,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常规的基本条件。

  为适应转常规需要,证监会拟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删除了《试点办法》中关于申请人的净资本应当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也只要求达到常规监管的标准。

  《试点办法》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也被删除。

  按照《证券法》规定,已经具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证监会在《试点办法》修改意见中表示,没有这三项业务的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即可。

  证监会还决定未来将融资融券业务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业务技术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此外,证监会拟规定,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应当对申请人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规定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其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在客户适当性标准方面,《试点办法》规定,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监会称,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证券公司有较充分的时间了解客户,从而评估向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

  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一些公司开始尝试集团化经营,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还与子公司进行了营业网点的互换。在此情况下,有公司建议,对客户在母子公司开户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鉴此,并考虑到母子公司能够比较方便地开展业务合作、合法合规地共享有关信息,证监会拟将《试点办法》关于客户应当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半年的规定,修改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少于半年。

  以上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4日。

  融资融券将转常规 转融通业务推出临近

  试点近17个月的融资融券业务即将转入常规监管,该业务“硬门槛”酝酿取消,未来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开展两融业务。同时,为市场密切关注的“转融通”业务也揭开面纱,其基本规范、账户体系、保证金制度、资金证券来源等逐一明确,业内认为这意味着转融通业务的推出临近。

  昨日,证监会对外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于去年3月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共有25家券商获得该业务试点资格,两市标的证券共90只。到18日收盘,沪深市场融资融券余额总规模共计332.29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比99.22%,试点以来全行业未出现一起强制平仓的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试点情况表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内控指引等两项规则总体上切实可行、健全有效,为两融业务由试点转向常规打下了坚实基础。

  《办法》修订草案主要作出了如下三方面修改:

  一是将融资融券试点业务转入常规监管,取消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设定的净资本和分类监管“硬门槛”,规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满3年,注册资本、净资本满足增加业务范围要求的,可申请开展两融业务。同时依照《证券法》有关条款,对注册资本作出“已有承销、自营或资管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没有这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照此标准,全行业绝大多数公司都具备了申请该业务的条件。

  二是强化审慎监管,吸取试点期经验,要求券商开展业务前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未来券商申请两融业务仍需满足业务方案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准备情况通过证监局现场检查、技术系统通过两所一司联网测试等三项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适当性管理和客户要求,要求券商建立健全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但对试点期客户在本公司交易须满半年的规定,则修改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少于半年”。

  融资融券业务酝酿“转常规”的同时,转融通业务试行草案也已出炉。经过征求意见,两融试点业务正式转入常规后,转融通业务制度作为配套安排也将同步推出。

  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对证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资金和证券来源、转融通相关证券权益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按照该草案,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金公司自有资金证券外,还包括其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融入资金的方式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或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通过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资金、通过自身业务平台融入资金等四种;融入证券则仅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据介绍,属于标的证券、法律上无瑕疵、非限售,并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均可成为券源,包括基金、保险、社保所持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非限售股票。

  转融通实质为证金公司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因此,证金公司将在对证券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其的授信额度,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融通期限、费率和保证金比例等。

  为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融资、融券,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对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与此同时,草案还对包括转融通专用资金和证券账户,担保资金和证券账户,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账户等在内的转融通账户体系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正在积极备战转融通业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监管部门或综合考虑券商业务筹备情况,先选择部分券商参与转融通业务。

  另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融资融券“转常规”的推进,沪深两融标的证券也将扩容,具体的扩容方式、扩大的规模等均将由沪深交易所根据其相关规定制定和发布。

  证监会拟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

  中国证监会8月19日表示,其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该业务转向常规的需要。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于2010年3月31日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截至目前,其共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

  证监会称,一年多来,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证明,与融资融券有关的法规制度、技术系统和监管方法总体上是切实可行、健全有效的,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常规的基本条件。

  为适应转常规需要,证监会拟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删除了《试点办法》中关于申请人的净资本应当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也只要求达到常规监管的标准。

  《试点办法》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也被删除。

  按照《证券法》规定,已经具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证监会在《试点办法》修改意见中表示,没有这三项业务的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即可。

  证监会还决定未来将融资融券业务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业务技术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此外,证监会拟规定,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应当对申请人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规定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其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在客户适当性标准方面,《试点办法》规定,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监会称,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证券公司有较充分的时间了解客户,从而评估向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

  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一些公司开始尝试集团化经营,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还与子公司进行了营业网点的互换。在此情况下,有公司建议,对客户在母子公司开户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鉴此,并考虑到母子公司能够比较方便地开展业务合作、合法合规地共享有关信息,证监会拟将《试点办法》关于客户应当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半年的规定,修改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少于半年。

  转融通要来了 A股做空之手力量强了

  融资融券开闸近一年半,串联起市场上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转融通”业务渐行渐近。

  如果说2010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启动让只能做多的A股市场多了一只做空的手,那么转融通的推出则给了这只做空的手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让多空双方力量更加平衡。

  转融通制度的推出,意味着A股市场卖空时代将正式到来。毋庸置疑,现有市场格局和投资策略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信用交易将明显增加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开闸后,随着业务试点范围放开,两项业务均出现爆发式增长。不过由于券商只能用自有证券进行融券,券源不足成为了制约融券业务发展的瓶颈,也使得A股市场做多与做空呈现出奇特的“长短脚”现象。

  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截至本周四(8月18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合计332.29亿元。其中融资余额329.69亿元,占比约99%;融券余额仅2.58亿元,占比1%。

  转融通推出后,券源供给问题将得到解决。如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保险、信托、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机构八大类均可以充当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出借人。

  业内人士指出,在这些机构中,保险、社保、国有股东和一些长期战略投资者可能会有较为强烈的出借证券意愿。因为这些投资者证券持有期限较长,且规模庞大,通过转融通机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

  可以预见的是,转融通帮助A股市场解决融券来源问题后,一方面,信用交易将变得更加普遍。另一方面,增量交易必然进一步增加标的证券的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提高换手率。而A股市场的卖空时代也即将真正到来。

  将衍生出新的投资策略

  随着做空机制完善,A股市场投资者们即将面临着新的投资策略选择。

  海外成熟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以目前世界金融中心美国为例。1933年,美国推出信用交易制度。经过17年的发展,在卖空机制完善后,1950年,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同时也促进了相对价值、股票多空、事件驱动等各种各样策略的产生。

  如华尔街著名的对冲基金之一Brownstone, 就是一只传统型的事件驱动型长短仓基金,投资于股票,高息以及不良债券。与传统对冲基金的不同点在与Brownstone 一般不对其具体持仓进行对冲,而是通过对企业债市场与公司的深度理解,分别对不同的公司做单一多空对赌,避开了CDS或者其他衍生品的高杠杆。

  统计数据显示,与标普500相比,Brownstone几乎全阶段战胜了指数,没有被指数反超的时点,在牛市中可以跟上并略胜一筹,更难得的是在2008年熊市中也可以保持与牛市几乎一致的增长趋势,几乎不受指数的任何影响。

  国内券商未雨绸缪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转融通时代未正式到来,但是一些券商已经开始利用现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工具,进行新的投资策略尝试。

  一位上市券商内部人士对记者指出,他们在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后,为争取更多客户,专门组织研发人员进行了投资策略设计,并定期给客户提供报告。“我们的投资策略从本质而言就是一个小型对冲基金。根据我们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基本面与内含价值的分析,融资买入低估优质证券,融资卖出高估一般证券;并且考虑到融资融券合约一般是半年期限,所以具体操作时结合对未来半年的大盘趋势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回避短期风险。根据我们的跟踪,这一投资组合效果明显,收益率远高于同期沪深300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