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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2012-10-11 13:29:06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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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被取消;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不经核准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决定,今后满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不经过证监会核准就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