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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离我们有多远

2011-7-19 10:24:34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商业银行破产离我们有多远

  这一天,王先生一大早就起来,他准备赶在银行开门之前排队取款。没想到的是,银行门口早已围了一群人,正在看门上贴的一张公告:“因经营不善,本银行从即日起进入破产程序。请相关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哎呀,银行也会破产呀,我的存款呢!”王先生大叫一声当即昏过去了。当然,这是笔者想象的未来银行破产时的情景。其实,这一天离我们并不遥远。

  据报道,《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启动,作为中国银行业法规条例的重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启动这一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一工作之所以停顿,是因为2009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国际金融业的剧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时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如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表明政府对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了新的认识和战略部署。

  作为企业——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有生有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银行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社会性,银行破产涉及的利害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因此,银行破产要慎之又慎。

  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重启意义非凡。

  由于法律缺失,目前,我们还不敢让那些该破产的银行破产。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关闭,13年来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现行对破产危机银行的非破产化的处置,除了有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外,还掩盖了破产危机银行的危机与风险程度,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对非法律因素的依赖,破坏了本就薄弱的银行法治与市场约束,增加了处置破产银行的社会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推出,一个重要的原因与之衔接的相关法律缺失。业内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实施的先行条件,也是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支柱。不过,银行破产立法是一个系统法律工程。银行信用分类、风险分类等银行分类立法也是银行破产立法实施的基本前提。因此,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是推动银行破产法实施的必由之路。

  对于濒临破产的银行,该破产却不破产的,容易引发系统风险,从而最终引起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的动荡。20世纪90年代日本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导致了银行风险危机加大,由于没有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加大了该国银行的损失,以至很多银行机构纷纷破产倒闭。

  美国FDIC的数据表明,2010年美国共有157家银行破产,创下自1992年以的历史最高纪录。美国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是导致其大量破产的原因。

  因此,中国银行业应该在前车之鉴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律制度。

  中国重启银行破产立法:银监会牵头 央行参与起草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启。

  据财新《新世纪》报道,《条例》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银监会相关负责官员称,目前正参照其他国家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则、条文等,离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尚早,“仍在初级阶段”。

  “推出尚没时间表”

  中国至今未就银行破产专门立法。

  尽管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为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国务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但至今《条例》的制定仍很缓慢。

  上一轮的《条例》起草工作,停滞于2009年,“原因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条例》今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是何时会推出,是否会和存款保险条例同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要看国务院的安排。”前述官员表示。

  资料显示,根据今年1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上述《条例》被列入第三档——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一列,要求由银监会起草。

  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金融机构破产仍要遵循《企业破产法》,只是在部分环节上有所区别。他强调,《条例》的确很难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轻易因债务无法偿还就申请破产,“破产过程要慎之又慎,有时一点风吹草动、市场传闻,就会引发挤兑等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此前表示,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现实的需要。王卫国称,国内目前对银行破产采取的是以普通破产法为基本依据,以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的模式,但相关规定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方面都缺乏对银行破产特殊性的充分考虑,难以针对银行破产的特殊问题作出细致恰当的安排。

  显见的是,在加人WTO及银监会设立之后,中国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已越来越重视对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然而在市场退出的法律方面却鲜有实质性改变。现实中,部分地方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目前,农信社近3000家,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只有几百家,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

  监管层不再“护短”

  目前,中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并适用国际规则的银行监管标准,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已十分迫切。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政府对于银行退市问题总是个案处理,一事一议。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通常,除了监管机构,当地政府也会参与问题银行的救助。由于担心会危及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直不愿让倒闭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由于缺乏一套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及配套的监管框架,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过程非常漫长、效率低下。中国金融史上第一家被行政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13年来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

  “一旦《条例》出台,海南发展银行就应该可以纳入清算程序。”前述银监会人士表示。

  2010年底,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撰文指出,目前监管层很有必要设立机制来管控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小型银行可倒闭破产,大型银行也能平稳退出市场。王兆星已两次公开表达类似观点,业界认为,这显示监管层考虑不再“护短”。

  在中国金融业,迄今为止,只有两家证券公司和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是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解决的。目前尚未有银行破产的先例。

  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中国尚没有一例显性的破产事件,但过去十几年,中国80%以上的银行已进行了彻底的财务重组,重组规模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工农中建四大行财务重组、改制上市之前,在技术上可以说都应破产了,只是没有以破产的名义操作,而是进行了财务重组,现在应该对以前的做法加以规范总结,以建立长效机制。”曾刚说。

  破产标准争议较大

  而对于《条例》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各方仍存在分歧。譬如破产标准如何界定;破产管理人由谁来担任、金融机构破产后由谁来接管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标准问题,王卫国曾指出,由于流动性标准不能反映银行的实际危机程度,资产负债表标准没有考虑银行的高杠杆率、派生存款的负债扩大、资产质量的衡量等诸多因素,二者都不宜在银行破产中适用。因此,有必要赋予监管当局启动司法破产程序的直接申请权和当事人申请破产情况下的前置审批权。王卫国称,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银行监管标准,银监会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需要,出台专门规定,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比率和市场风险状况等方面,确定银行破产的原因。

  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010年仍在公开场合表示,在银行破产条例制定过程中,破产的标准争议较大。蔡鄂生指出,尤其是在条例当中予以量化并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特别是作为法定标准加以规范,还是存在较大难度。

  余丰慧:金融风险陡增 银行破产立法须提速

  在最坏的事情发生之前,监管部门需要做些什么?财新《新世纪》获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启动,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

  (7月18日《新世纪》)

  目前内地金融业最坏的事情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新一轮金融风险正在酿造,有些已经凸显出来。这波金融风险的各股力量一旦汇集在一起并集中爆发的话,对中国经济金融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金融都将带来巨大影响。

  地方融资平台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集中点。审计署经过审计,弄清了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底细——10.7万亿元,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并且地方融资平台资金投向、项目质量都不容乐观。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融资平台获取的大量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为主,短期内偿还可能性不大,长期还款来源不确定性强。同时,两个新因素可能使得其风险集中开始爆发:一是受房地产调控影响,土地出让金大幅下滑,大大影响还贷情况;二是利率不断提高,使得还债成本增大。笔者粗略计算,10.7万亿元债务每年仅利息支出为8000亿元左右。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基本精神是,谁举债谁偿还,也就是说国家财政不可能兜底,而地方财力又根本还不起这巨额债务,银行信贷风险可想而知。

  目前,内地高利贷猖獗,“全民放贷”愈演愈烈,正给金融业酿造另一个风险点。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与过去几年相比,当前民间借贷正呈现出三大新特征:一是范围广,民间借贷正在从两年前的江浙等沿海地区扩展到山西、内蒙古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领域扩展至商贸流通甚至普通家庭;二是利息高,一些地方民间拆借年息已超过100%,达到近年来的最高水平;三是参与者众,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因素作用下,不排除有的借款人将资金转手借给下家,出现资金拆借“二传手”。

  这里面更加可怕的是,商业银行包括大型银行信贷资金也在进入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行业。手法多样:由于负利率严重,一部分存款从银行流出进入高利贷行业;一些食利者阶层通过不动产抵押到银行贷款后投入到高利贷行业;一些银行包括大型银行直接将信贷资金拆借给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还有一部分信贷资金通过理财产品、信托和民间集资等途径,进入到民间拆借市场。这不但使得社会融资成本大大提高,最终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正在酿造巨大金融风险,特别是银行频频参与高利贷连环放贷,一旦一个环节资金链条断裂,那么,整个高利贷体系就将崩塌。

  愈演愈烈的银行高息揽存、恶性竞争孕育着新的金融风险。目前,每到月底、季底、年底,银行高息疯狂揽存比改革开放后金融业最乱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还要乱。不仅是采取高息违法手段吸储,而且出现了买存款,拉500亿元存款能当行长、拉3600万元员工转正等封官许愿、卖官鬻爵情况。

  当然,银行业一哄而起、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一方面在变相提高利率,另一方面金融风险点也凸显出来。同时,必须注意到,目前对地方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监督管理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这些金融机构风险越来越大。

  从目前来看,我们急需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和整顿,对高利贷坚决予以打击;急需对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在储蓄存款上种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理财产品进行规范整顿;急需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纳入到金融监管之中,加强对农信社、地方银行的监管监督,有必要对农信社、地方性银行的信贷资金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

  因此,笔者希望加快银行破产立法步伐。对银行实行破产制度,能够增加经营者的压力,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承受风险能力。更重要的是,这种破产退出机制的建立,可以激活银行业这潭死水,真正建立起有进有出的 “活水源”机制,解决银行长期存在的不能倒、不能破产,否则政府必须买单、必须兜底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