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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试点正式推出

2012-8-28 9:44:34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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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两交易所昨晚同步对外发布了各自的转融通实施办法(试行),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规则》,这意味着证券业期待已久的转融通业务试点实质启动。

  所谓转融通业务,实际上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是指由证券、资金出借人(上市公司大股东、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通过中介机构证金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按照证金公司的安排,该公司率先推出的是转融资业务,转融券业务将跟进。

  根据两交易所的规定,转融通的证券借出人与借入人(证金公司)单笔成交的证券数量最低不得少于10000份,单笔成交数量不得高于100万份,而且成交数量必须是100份的整数倍。

 

  据悉,可进行转融通的标的证券范围与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保持一致。同时,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五个档次。大同证券首席分析师胡晓辉指出,转融通的推出将明显刺激标的股票的成交,加剧个股波动,也有助于扩大整个A股市场的平均成交额,对券商形成利好。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证券出借人的有关权益,沪深交易所规定,在转融通合同执行期间,借入人应就标的证券所享受的包括现金及股票分红、认购优先股及配股等权益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不过,不可思议的是,由于沪深交易所的细则并未对借出证券(尤其是股票)的表决权做出明确规定,此举可能为新推出的转融资业务埋下法律隐患。

 

  “在股票借出后,如果上市公司开股东大会表决重大议案,那表决权到底归借出人还是借入人,细则里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说表决权归借入人,那么借出人(尤其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可能将由此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由此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并因此产生法律纠纷。”一资深市场人士认为,沪深交易所的转融通细则恐在一些实际操作中埋下法律风险。

  对于上述风险,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指出,股东大会表决权是记名的,理论上股票表决权归借入人,失去对相关公司的控制,这也是转融通的借出人为博取转融通的收益而必须承担的风险。在这一问题上,沪深交易所应该做出明确规定,以防止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