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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2012-8-28 10:22:19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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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24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租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静安寺支行”)与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投资”)、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方钢结构”)涉及委托贷款诉讼事项,本公司已分别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和2012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近日,元通租赁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 3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判决情况

  1、华景投资归还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借款本金 37,954,909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2,418,122 元(该利息、逾期利息已计算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次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 37,954,909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3.7%另行计付)。

 

  2、华景投资自支付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 600,000 元。

  上述 1、2 项确定债务,华景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如华景投资不履行前述义务,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有权对位于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温州商贸城的 1 幢 5 层01-28 号商铺、1 幢 4 层 01-28 号商铺、1 幢 3 层 01-28 号商铺、1 幢 2 层 01 号商铺、4 幢 3 层 01-67 号商铺,4 幢 2 层 01-59 号商铺、4 幢 1 层 01-42 号商铺(共 253 宗在建工程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为灌房建伊山字第 00000314 号至 00000566 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董秀月、蔡贤松、泰方钢结构对上述华景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驳回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的其他诉讼要求。

  案件受理费 259,23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264,239元由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负担 12,150 元,由华景投资负担252,089 元,由董秀月、蔡贤松、泰方钢结构负连带责任。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未满上诉期,尚未生效且收回债权及处置抵押物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37 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