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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2-6-18 10:36:51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17

  转债代码:110003 转债简称:新钢转债

  转股代码:190003 转股简称:新钢转股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1日

  ● 除息日:2012年6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28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12年5月3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1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2.发放范围:截至2012年6月21日下午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1日

  2.除息日:2012年6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28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按10%的实际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7元。

  2.对于流通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除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90-6292961 联系传真:0790-6294999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 号 邮政编码:33800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