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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应搭建公共博弈平台

发布时间:2013-4-26 6:55:33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字体:

在征求意见结束一年多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终于尘埃落定。相对一年多前的初稿,定稿吸收社会建议做了完善,并规定,如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看着挺猛,但实际操作上,恐怕依然难以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遇到的现实困境。

核心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次深圳《办法》可称为地方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办法》列了6种情形,基本沿袭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之前列入草案的“土地整备需要”不再直接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只是规定,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然后又规定,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处显得有点含糊。在学界业界及舆论的炮轰之下,《办法》定稿绕开了将“土地整备需要”直接纳入公共利益,但是仍然留下了一个口子。显然,土地整备是政府行为,但不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此项,国务院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另外,深圳将“城市更新”字眼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也值得探讨。总的来说,土地整备也好,城市更新也好,很难界定为就是公共利益。此处的模糊,可能会在今后让一些项目钻空子或引发争议。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分部执行主任王蒲生教授曾说,拆迁上,需要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以便在各方博弈中,让各方满意又能照顾到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的均衡点。然而,这个利益平衡最难鉴别的就是,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私利什么情况下才能为公共利益让步?

在实际拆迁中,拆房子的人从来都会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所谓的“钉子户”也从不认为自己是钉子户,而是觉得自己是为争取合法利益而努力。这种观念对立、利益认知差异,也容易导致暴力或准暴力事件,例如断水断电断路式的逼迁。在《办法》中明令反对暴力逼迁,提出引入刑责,显然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