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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业主购入安居房后卷入“一房两卖”漩涡

发布时间:2013-3-22 10:32:00 来源:南方日报广州 【字体:

一方是手持房产证的新业主,一方是法院认定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户,近日,位于福田区益田村的一间安居房,因为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将两个家庭拉入了矛盾的漩涡。新业主认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他收房合情合理。房屋实际居住人则表示,原业主涉嫌“一房两卖”,侵害了他的权益。

新业主:手握房产证进不了家门

市民王栋才(化名)最近为“房事”而愁。去年底,他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位于福田区益田村117栋一套面积90多平米的房屋,实际成交额约230万元。王先生称,自己此前租住在益田村,对各栋楼的房屋朝向和户型十分了解,加上买房期间忙于照顾生小孩的妻子,所以直到完成贷款、房屋过户都没有看过房。

王先生介绍,春节后,他带着房产证准备收房,却发现房子内居住有另外一户人。“那人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租赁合同,但却住了长达七八年时间”。王先生称,他多次找住户孙先生协商,并主动提出3个月的缓冲期,希望对方能够搬离,将房屋归还给他。然而,协商没有任何结果。

“我咨询过律师,房产所有人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而且我是善意第三方,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王先生认为,即使房屋原来存在纠纷,也是原业主马女士与孙先生的矛盾,孙先生首先应该搬出房屋,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马女士索取赔偿。

现住户:业主一房两卖制造纠纷

“说实话,我和王先生都是受害方,制造矛盾的责任在原业主”,孙先生接到记者的采访电话显得很激动。他称,几天前,王先生私自带人破门而入,将屋内物品搬到屋外,长时间没人看管。“王先生买的是一个存在纠纷的房子,原业主涉嫌一房两卖,明显违法”,孙先生介绍,早在2005年3月,他就和原业主马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预约合同》,并在当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以64万元的价格交易房产。

据记者了解,由于交易的房产属于政府微利房,业主当年只有绿本,在安居房转商品房政策一直未确定的情况下,孙先生和马女士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同年7月,孙先生以孩子上学为由要求先行搬入,并与马女士签订《补充协议》。此后,孙先生一家一直住在该房屋内。

此后几年,深圳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解除相关合同。官司打到市中级法院,终被判定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效。“法院判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从房屋交付给我后,我就享有房产合法使用权”,孙先生指着判决书告诉记者,“马女士未按约定办理安居房转商品房手续,已经构成违约”。

孙先生称,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在马女士补交差价将“绿本”换成“红本”后,首先应该履行合约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马女士却将房屋卖给第三方,这属于一房两卖的行为。

原业主:预约合同只是购房意向

“我认为,当年签订的合同只是一个购房意向,并不是购房合同,既然谈不拢,我自己的房子当然有权处理”,纠纷安居房的原业主马女士接受采访时坚持认为,当年的法院判决只是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约。在取得房产证红本后,她曾多次找孙先生协商,但双方始终没能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这么多年了,孙先生住在房子里,又没说要买,又没说要租,如果他一辈子住着,我岂不是一辈子就要这样被耗着”,马女士认为,她卖房子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观点碰撞

王先生:从常识判断,获得房产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人,我要求孙先生搬出去,合情合法合理。从法律上看,我是善意第三方,房屋以前存在什么纠纷与我没关系。此外,当年孙先生和马女士签订预约合同时,国家规定安居房是不能买卖的,合同的合法性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