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告房管局 赢了官司拿不回房
两个不明身份的老人,假冒邝婆婆夫妇到公证处办理虚假公证,邝婆婆在广州的老房子就这样几易其主。
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宣判,房管局向第三人黎先生核准登记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由于该房屋已再次转手,为维护市场稳定,不予撤销错误核发的房产证。这意味着,邝婆婆将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老房子,只能申请赔偿。
邝婆婆的房屋莫名两次易主(去年本报曾多次详细报道),房子能要回来吗?邝婆婆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昨宣判。
虚假委托书是主要原因
去年9月,邝婆婆从其孙女处得知,她的房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转卖了两次。经调查发现,2011年9月8日,曾有两名自称是“邝婆婆”夫妇的老人手持一本房产证,来到南方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进而在广州市房管局办理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黎某某。但经对比发现,二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与邝婆婆夫妇的相貌严重不符。在邝婆婆提起诉讼后,南方公证处撤销了该份虚假公证书。
但此时,房屋已经两易其主,第一手买家黎先生,又把房子卖给了第二手买家邓小姐。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法分子持有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公证机构出具的经过公证的邝婆婆夫妇的委托书,是其得以冒充业主欺骗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主要原因。
房屋错误转移房产局有责
造成房屋错误转移,有多方面原因,法院判决对房管局、公证处以及原告方可谓是“各打三十大板”。判决认为,邝婆婆作为案涉房产的权利人对因房地产权证原件保管不善造成登记错误的结果负有一定责任;而公证机构未能识别不法分子伪造的身份证件出具的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公证书,是造成登记错误的重要原因。而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本可以通过审核申请资料发现信息有误,登记机关未能避免登记错误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判决称,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因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由于该房产已经再次经过买卖转移登记,撤销被告作出的产权登记行为不利于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性,故确认被告核发上述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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