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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卖房所得征20%个税”是为堵上避税漏洞

发布时间:2013-3-2 16:30:00 来源:羊城晚报广州 【字体:

原标题:“卖房所得征20%个税”早有规定

广州(楼盘)早在2006年已执行,专家称此次细则是堵上“避税”漏洞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于昨日公布。面对这个被称为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国五条”细则,“卖房征20%税”的内容被网络放大,让一些市民感叹这次税收政策“出手好重”。但昨晚有税务专家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这并非新出台的政策,在广州,该政策已执行7年多了,这次不过是国务院针对一些税收漏洞强调要严格征管而已。

记者看到,通知在强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时,提到了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点就提到:“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这里提到的‘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也就是说,对通过税务机关、房管部门能查到所售房屋原始买卖记录确定这套房子原值的,要严格按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广州早在2006年就执行了。”一位广州税务部门人士介绍。

据了解,2005年广州市地税局就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广州进行个人二手房买卖,税务部门可向售房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据实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后广州市地税部门反复宣传,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对其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除此之外的个人房产转让所得,分两种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据实征收”,二是“核定征收”。

“据实征收”就是: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就是:按售房收入全额计征。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5%(应税所得率)×20%。

那么,什么情况下“据实征收”呢?

广州市地税局的文件规定,要看能否提供包括合法有效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的相关凭证、支付合理费用的相关凭证等完整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的,实行“据实征收”;不能提供的,因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和房产原值,或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实行“核定征收”。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税务部门和房管部门对房产交易的历史信息掌握不全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二手房卖家来说,这个政策实际上就给他们提供了“二选一”的避税机会,看哪种征收方式可以少缴税,就选择哪种方式申报缴税。有的明明有完整证明材料的,也说没有,让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