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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报道开发商违规收取21个月物业费获退还

发布时间:2013-3-2 17:03:00 来源:红网长沙 【字体:

网友投诉

衡山县金盛华城,房子没卖给我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也要由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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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楼盘)3月2日讯(记者 吴庠)“房子没卖出去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也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近日,衡阳(楼盘)衡山县网友彭先生发帖反映,他在开发商通知收房当天办理手续时,竟被物业公司要求补缴2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对此,红网联动律师张憬认为,依照已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此项收费明显属于违规收费,物业公司应主动退还给业主。

彭先生在帖中称,2012年7月19日,他在衡阳衡山县“金盛华城”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2013年2月26日,开发商办好相关手续通知他收房。他在当天赶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入伙手续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在缴纳相关费用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物业管理费,要从2011年该小区竣工时算起。

“按照他们的算法,我需要补交2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彭先生称,当时虽有质疑,但家人急切拿到钥匙,便按照对方要求如数缴纳了物业费。但回家后他仔细一想,房子还没售出就要收取物业管理费,这种收费是不是也太无理了,遂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http://315.rednet.cn/)发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