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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3 10:54: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发行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香江债(122339)

  (四)债券规模:本期债券发行的票面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根据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公司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7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3+2)期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九)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结果共同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根据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T-1日)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统计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确定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8.48%;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9年12月10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7年12月10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9年12月10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月1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二)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登记、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六)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48%,每手“13香江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48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9日

  (二)付息日:2015年12月10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香江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香江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舒剑刚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办公楼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二)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炳军、何进、王晓红、付新雄、魏海涛、黄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企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755-83288631

  传真:0755-83288321

  (三)分销商: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文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1506

  联系电话:010-82206331

  传真:010-82206301

  (四)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炳军、何进、王晓红、付新雄、魏海涛、黄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企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755-83288631

  传真:0755-83288321

  (五)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59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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