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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5-9-24 9:25:2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特别提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9月17日,凡在2015年9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9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发行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恒运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25)至2015年9月18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4恒运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恒运01.

  3、债券代码:112225.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

  7、债券期限:5年。

  8、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5.7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本次付息起息日:2014年9月18日。

  10、下一次付息起息日:2015年9月18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债券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9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2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9月17日。

  2、除息日为2015年9月18日。

  3、付息日为2015年9月1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债券登记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6M层

  联系人:梁东涛

  电话:020-82068733

  传真:020-82068358

  邮政编码: 5107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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