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3-077
债券代码:112053 债券简称:11新筑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3 年 12 月 09 日(因 2013 年 12 月 07 日为周六,故顺延至 2013 年12 月 09 日)支付 2012 年 12 月 07 至 2013 年 12 月 06 日期间的利息 85.00 元(含税)/手(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2 月 06 日,凡在2013 年 12 月 06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3 年 12 月 0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16 号文”核准发行。根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新筑债
3、债券代码:112053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8.50%。
7、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1 年 12 月 07 日
10、付息日: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2 月 0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
12、年付息次数:1 次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3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1 新筑债”票面利率为 8.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11 新筑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8.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6.50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权益登记日:2013 年 12 月 06 日
2、除息日:2013 年 12 月 09 日
3、付息资金到账日:2013 年 12 月 09 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8.5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3 年 12 月 07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12 月 0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资金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思伟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 区兴园 3 路 99 号
电话:028-82550671
传真:028-8255067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8 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电话:0755-25938000传真:0755-25988122邮政编码:518031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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