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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11凌钢债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3-7-25 来源:上交所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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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31 债券代码:122087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债券简称:11 凌钢债

编 号:临 2013-029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 凌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

债券付息日:2013 年 8 月 1 日

由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至8月5日发行的凌源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8月1日开始支

付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凌钢债(122087)

3、发行总额:人民币14.8亿元

4、发行主体: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8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第5年

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5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的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债券在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限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

不另计利息。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1年8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1-

市交易。

8、起息日:2011年8月1日

9、付息日: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8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到期日:2019年8月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3年5月13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

凌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58%。每手“11凌钢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65.8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31日

2、付息日:2013年8月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7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凌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2-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凌钢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64元(税后)。

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凌钢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5.8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31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凌钢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

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凌钢债”的QFII最晚于2013年8月9日(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

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8月9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项划至本公司

-3-

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11凌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

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8月9日前(含当日),除提

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

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

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

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

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

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

注册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联系人:王宝杰、李晓春

联系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邮政编码:122500

联系电话:0421-6838259

传 真:0421-683191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谢梦兰

-4-

联系电话:021-6840768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5日

-5-

附件 1: “11 凌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收

市后持有债券张数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收款银行:辽宁凌源工行凌北分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071302480922100369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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