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2008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3-009
债券代码:122013 债券简称:08 北辰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 北辰债” 、“本期债券” )将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开始支付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7 月17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15 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 年 7 月 16 日
还本付息日:2013 年 7 月 18 日
摘牌日:2013 年 7 月 18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 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北辰债;
3、债券代码:122013;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7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8.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87号文;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7 月18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09 年至 2013 年每年 7 月 18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AA 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2008 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08 北辰债”的票面利率为 8.20%,每手“08 北辰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2 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15 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 年 7 月 16 日
3、还本付息日:2013 年 7 月 18 日
4、摘牌日:2013 年 7 月 18 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北辰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还本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08 北辰债”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08北辰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6 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 北辰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2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 北辰债”的 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北辰债”的 QFII 最晚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 1)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 2),用途填写“08 北辰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七、相关机构1、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欣大厦 A 座 707
邮 编:100101
联系人:胡浩,王洋
咨询电话:010-64991277,010-64993503
传 真:010-64991352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邮 编:100033
联系人:贾楠,杨矛
咨询电话:010-58328762, 010-58328768
传 真:010-58328764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 编:200120
联系人:徐瑛
咨询电话:021-6887011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 北辰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 2008年 7 月 15 日和 2008 年 7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eijingns.com.cn)上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08 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9 日附件 1:“08 北辰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在中国境内名称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国(地区)别债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15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填 写 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日期:附件 2: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辰路支行收款银行帐号:0200041809022503202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10-64991277,010-64993503传真:010-649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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