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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历程及意义

发布时间:2015-9-24 9:26: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7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幅放开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额度限制和投资范围,并将审核制改为备案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

  7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幅放开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额度限制和投资范围,并将审核制改为备案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的对外开放有序推进,特别是在近期人民币国际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债市对外开放取得较大进展,并正迎来历史性的有利时机。

  对外开放历程

  发行人的对外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的对外开放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境内机构的“走出去”,包括境内机构境内发行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二是境外机构的“引进来”,包括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外币债券,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外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的开放首先是从“走出去”开始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及财政部陆续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日元、美元等货币计价的国际债券,开启了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序幕。随后,境内机构开始尝试在境内市场发行外币债券,2003年国开行的5亿美元金融债和2009年中石油10亿美元中期票据,分别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发行外币债券的探索。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背景下,境内机构逐步利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进行筹资。2007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了首只50亿元离岸人民币债券;2009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香港发行60亿元人民币国债;2011年4月,宝钢集团在港发行第一笔非金融企业离岸人民币债券。

  境外发行人的“引进来”紧随其后。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境内发债率先取得突破。在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框架下,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自2005年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共计4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2014年3月,戴姆勒股份公司首期5亿元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成为首个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非金融企业。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境外发行人也开始利用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包括汇丰银行(2009年)、麦当劳(2010年)、英国政府(2014年)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主权主体等都先后选择在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

  根据中债资信的统计,2014年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融资规模约为1236亿美元,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余额约为6375亿元;境外机构境内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余额为5351.18亿元,其中离岸人民币债券余额5304.8亿元,境内人民币债券余额46.3亿元。

  投资人的对外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的对外开放也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境内主体“走出去”,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二是境外主体“引进来”,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和交易。

  境内主体的“走出去”首先是从参与香港债券市场开始的。2004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与我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实现联网,内地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直接投资CMU债务工具,开启了国内投资者直接投资香港债券市场的序幕。2007年,《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正式建立。2014年,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制度,允许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自主发行RQDII产品投资离岸人民币市场。

  境外主体的“引进来”则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起步阶段:2005~2010年间,政策准入放开。2005年,央行分别批准泛亚基金和亚债中国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打开了境外机构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2010年8月,央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三类机构在央行批复的额度内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投资。第二,稳步发展阶段:2010~2014年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放稳步推进。2011年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RQFII)制度,允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3年,央行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QFII)在获批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三,加速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步伐显著加快。6月,央行宣布允许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7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幅放开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额度限制和投资范围,并将审核制改为备案制。

  根据海通证券的统计,截至2015年6月末,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三类机构共99家,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RQFII共50家,QFII共28家。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投资规模达到5898亿元,以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二者合计占比83%。信用债持有规模1077亿元,占比不到17%,其中中期票据占比最高,其次是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

  根据中债资信的统计,截至2015年6月,外管局QDII审批额度合计为899.93亿美元。QDII资产配置中,股票约占50%,基金约占23%,黄金、石油、房地产等其他资产约19%,银行存款约8%。

  中介机构的对外开放

  债券承销方面,目前已有部分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商参与国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承销发行。汇丰银行是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摩根大通等是记账式国债的承销团成员。2010年,日本瑞穗银行首次以联合主承销商身份参与了国开行境内美元债券的承销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取得债券市场承销资格也成为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成果之一。

  债券做市方面,摩根大通、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资质,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具备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质。

  债券评级方面,国际评级机构通过参股中国国内评级公司参与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2006年,穆迪参股中诚信;2007年,惠誉参股联合资信;2008年,新世纪资信与标准普尔开展技术合作。实际业务方面,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时允许直接使用境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也提出将允许外资评级机构发布对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

  会计审计方面,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比较早,并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会计准则方面,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与香港和欧盟会计准则的等同,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重要意义

  首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的战略任务。国务院批转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明确提出,“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完善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利率汇率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助力。在我国经济增长由高速转向中高速的新常态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能够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将境外资金“引进来”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同时也让境内资金“走出去”,拓宽投资渠道获取更高收益,有效服务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整体目标,促进中国经济保持均衡、持续增长。

  第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前提。引入境外机构到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更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在境外的吸引力,有利于推动人民币由国际结算货币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投资货币,符合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整体要求。而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债券,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前提,更是近期人民币申请加入SDR的衡量指标之一;同时也将极大方便境外贸易企业获取人民币,增加境外企业利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动力;将有效提高境外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和认可度,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的扩大。

  第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是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有利于丰富我国债券市场产品层级,满足境内外不同偏好机构投资者投资需求;有利于于丰富银行间市场投资者结构,改变当前投资者结构单一、风险偏好高度趋同的现状,扩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空间;有利于拓展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为金融机构改善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提供重要的市场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金融市场在制度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中介机构发展以及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宝贵经验,推动银行间市场制度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提高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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