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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限28岁以下 深交所被处理字号

2012-4-17 9:04:51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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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经媒体广泛报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招聘限28岁以下遭公益人士举报事件又有最新进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回复该公益人士称,经该局监察支队调查后发现,深交所确实存在其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已对该所依法进行处理。昨日,该局监察支队王大队长采访,详解深交所因劳动违法遭处理的前因后果。日前曾致函深交所,但截至发稿时止,仍未收到深交所回复。昨日,多次拨打深交所联系人陆先生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事件:

  招聘限年龄 深交所遭投诉

  2011年10月中旬,香港市民王小姐发现深交所网站发布了一条招聘启事,公开向海内外招聘行业监管、法律监管、会计监管、计算机专业人才,王小姐还注意到招聘启事中要求报考人员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下。

  王小姐对这一条规定很难认同,“我有朋友就是1983年出生的,只比招聘要求早出生半年,就这样失去应聘资格了”。

  王小姐通过网络找到长期倡导平等、反对歧视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希望该机构可以帮助呼吁解决这一问题。该机构总干事郭彬浏览深交所官网招聘启事后认为,此招聘要求涉嫌年龄歧视。

  据郭彬介绍,去年10月19日,他向深交所快递了一封名为《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招聘中年龄歧视规定的建议信》,希望能够引起深圳证券交易所重视,并对涉嫌年龄歧视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删除。不过深交所并没有对他的建议作任何回复,而负责此次招聘的杨先生则表示:“以28岁划线,是基于优化单位人员结构的考虑。”

  在给深交所的建议信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情况下,郭彬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出了一封举报信,称深交所以“年龄”这种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的生理指标作为招聘员工的基本条件,是对年龄不符的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希望人社局做出处理。

  郭彬表示,经过几个月的等待后,深圳市人社局监察支队于近日对他的举报作出回复,回复称,经该局监察支队调查,发现深交所确实存在郭彬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该队已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深交所已对被举报事项主动整改,并撤消官方网站的招聘内容。

  昨日,在接受采访时,王队长确认该回复属实。昨日登录深交所官网发现,该招聘广告也已经被删除。

 

  官方回应:

  “对于此类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深交所在招聘中设置年龄限制条件遭处理,昨日,深圳人社局监察支队王大队长表示,“我们会严格依法办案,不论对象是谁。对于此类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提供线索,依法共同规范就业市场的秩序。”

  据王队长介绍,该支队于今年2月7日接到郭彬的举报后,马上立案并于第一时间着手调查,核对深交所网上的招聘信息以及岗位,发现郭彬所举报的“深交所招聘要求年龄必须在28岁以下”内容属实。于是该支队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26条的规定,认定深交所的行为违法,并依据该条例第39条责令深交所改正。

  王队长表示,依据上述条例第39条,对于发现违法行为的,先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深交所及时撤销了招聘信息,我们对本案做了结案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郭彬。”

 

  40岁左右工人最易被开除

  调查发现,近38%招聘岗位有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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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郭彬介绍,在全国范围内,45岁一般是就业难的年龄分水岭,但在深圳,这个年龄已提前到40岁。

  郭彬表示,他所在的反歧视机构深圳衡平机构曾经对深圳103个行业1560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进行调查,发现深圳企业普遍滥用“用工自主权”,在招聘员工时,常常提出一些和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的苛刻要求,从而造成严重的就业歧视状况。“在被调查的1560家企业中,有近38%的招聘岗位对年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深圳手牵手工作室工作人员王宝钰透露,就业年龄限制不仅存在于像深交所这样的企事业单位,据她了解,在深圳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大小工厂内,对于年龄的限制也非常严格。王宝钰举例说,五金类工厂对于年龄的限制较宽松,一般在45岁以内即可,塑胶厂、玩具厂则在40岁以内,“电子厂对于年龄限制最严,一般要求在18岁—25岁,现在稍微有些放松。”

  王宝钰表示,工人们年纪大一点就很紧张,害怕找不到工作,害怕被开除,“一般是在40岁左右吧,工厂招聘不会要,工作很多年的也会想办法炒掉。但是这个年龄对于工人来说是经济最紧张的时候,很多都是孩子刚好上大学。”

  王宝钰认为,工人被开除有各种原因,“一方面,很多工人到40岁左右,就会有耳聋、下肢静脉曲张等各种职业病,工厂不愿意承担责任,就想方设法开除。还有一个原因是,如果干到10年,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厂不愿意签,就把工人炒掉。”

  “工人们被开除后,能选择的工种就比较有限,例如清洁工。但做清洁工工资比较低,而且很多工人以前在工厂做,现在去做清洁工,会觉得尊严受损。”王宝钰说。

 

  深圳判例

  在全国有示范作用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晓楠:

  据王队长介绍,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等仅规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歧视劳动者,《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中则明确规定不得因年龄而歧视应聘者,“深圳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有力。正是因为有这个条例,我们才能责令深交所改正,如果要是发生在深圳之外,就不能适用了。”

  曾撰写《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晓楠表示,在我国的全国性立法里,确实没有明确禁止年龄歧视。但刘晓楠认为,虽然全国立法没有明确禁止年龄歧视,不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中国2005年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可以对年龄歧视有一个基本的界定,只要是跟工作的具体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不合理年龄限制都可以认定为年龄歧视。

  刘晓楠表示,由于全国立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年龄的歧视一直很普遍,公务员对于年龄都有限制,“但是很多限制不是根据工作要求而进行的科学合理的限制,比如深交所的招聘,为什么定在28岁,而不是定在27岁或者30岁?”

  刘晓楠认为,“深圳的立法能够对年龄歧视做一个补充,还有判例出来,对其它地方,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雇主具体招聘中的限制,都会有一些积极的作用。”

  刘晓楠表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察。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包括年龄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作为劳动监察项目,但有“其它项目”作为兜底条款。她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包括年龄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纳入监察范围,通过一些行政措施来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