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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适当放宽券商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限制

2012-2-11 9:33:33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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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管办法》从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独立董事学历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此次修订将适当放宽证券公司独董学历要求,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

  据了解,现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简称《高管办法》)于2006年12月正式实施。在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完善了相关任职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解决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未审先任”等问题,并强化了持续监管要求。

  “《高管办法》实施四年多来,对于规范证券公司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负责人说,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在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方面,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高管人员范围中剔除,有关任职资格条件等规定单列处理。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对未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任职的,要求在任职前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在对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学历要求方面,参照目前对于高管人员学历放宽的做法,此次修订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做此修订,是因为实践中证券公司通常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担任独立董事,这些人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但由于历史等因素,并不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证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引发了证券公司相关人员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问题。为适应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有必要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一定职务。

  “此次修订,适当放宽了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负责人说,

  此外,为与现行法规、规章相衔接,拟修改《高管办法》第1条,明确《监管条例》为《高管办法》的立法依据之一等。